中國日報網消息:英文《中國日報》9月21日評論版專欄文章:近期,精神衛生法草案由國務院法制辦發布并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征集,引起廣泛關注。其實高關注度并不意外,緣因該法之立法過程至今已歷26年,前后十次修改卻仍無結果。
而在這段漫長的等待期,因各方意見分歧甚巨,一直未能將精神病人的醫療和保護置于基本的法律框架之下。此次意見征集草案一經公布,即引起各方專家發表觀點。其中,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的董文勇教授也發表了看法。
董認為,鑒于中國疾控中心的數據顯示我國的精神病患者數量已于2009年突破一億,該法的實施不應再被拖延,而實際上正是這樣的拖延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典型的例子如今年的徐武事件。來自湖北武漢的工人徐武因工資問題而被廠方強制送進當地精神病院,后來因公眾廣泛的不滿和質疑,徐才得以“出院”。
董認為,對于精神疾病應該有一個清楚的界定,并且對非自愿住院治療要有嚴格的解釋,否則局面難有改觀。
董建議在草案中加入一款將精神障礙者的權利和利益細化,比如教育、就業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等,并且他們接受一定治療方式的意愿也要尤其得到尊重和保護。
另外,還應該包括怎樣保護精神障礙者權益的具體措施,以及客觀具體的標準來鑒定精神障礙者應該為其行為負全責、部分負責或免責。總之,規定越細,在實施治療措施時犯錯的概率越小。
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草案關于監護人制度的表述。《民法通則》創設監護人制度意在彌補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其積極職能是代為管理和處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其消極職能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但不包括處置被監護人人身權利的職能。第四,在民法上,監護人和精神障礙者是平等民事主體,因此監護人無權決定精神障礙者的健康權利以及人身自由權利。確定精神障礙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并由人民法院宣告,在此基礎上才能依法或依指定產生監護人,監護人產生的時間長,手續繁瑣;而現實中可能存在需要及時為精神障礙者安排醫療看護人員的情況,甚至情勢會非常緊急,監護人難以及時產生。
精神衛生法宜創設醫療看護人制度,精神障礙者有監護人的,醫療看護人可在監護人中產生,但不僅僅限于監護人的范圍,救助站、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依照法定程序成為醫療看護人,情勢緊急的可由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指定產生。為此,有必要規定醫療看護人資格、看護人產生及更換的條件和程序、看護人在不同場所和治療不同階段的權利和義務及其范圍、對看護人代理行為的監督等。后面提到的“監護人”應當是“醫療看護人”。
另一起事件也許可以佐證董的建議的合理性。
今年二月,福建南平45歲珠寶商人被其妻子伙同一幫人綁送至當地精神病院,其妻聲稱其患有精神病需強制治療。但經過56天事情最終被證明是子虛烏有后,該商人的妻子已將商店內價值400萬的珠寶席卷一空,另外80萬的股票也被套現。
類似的事件今年逐漸增多,也使得對強制治療的質疑越來越大。
草案規定僅在患者不能識別或控制自身行為、已對自身或他人造成傷害、或影響公共秩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但董認為“影響公共秩序”的規定太過寬泛,況且強制送治也非國際慣例。
此外,董認為草案對于資金的籌措未有涉及,而草案鼓勵地方政府采取辦法運行治療機構的規定也缺乏具體的措施。
綜上所述,草案還須進一步細化以更好地保障患者以及整個社會的權益。
英文原文請見:http://www.tsdianying02.cn/cndy/2011-09/21/content_13745580.htm。特別說明:因中英文寫作風格不同,中文稿件與英文原文不完全對應。(中國日報記者 何伯霖 編輯 呂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