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李隆豐再也沒有贏回“海棠灣”商標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裁定,認為他利用政府部門宣傳推廣海棠灣休閑度假區及其開發項目所產生的巨大影響力,搶先申請注冊多個“海棠灣”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冊囤積其他商標的行為,“并無真實使用意圖,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屬于不正當占有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的情形。”
至此,65歲的李隆豐與三亞市委、市政府、海棠灣管委會以及工商部門的商標斗法以徹底敗訴而告終。
商標搶注有利可圖
李隆豐2000年受海南省文昌市有關部門邀請,從香港來到海南。他以策劃師的身份參與東郊椰林旅游項目策劃。在參與東郊椰林旅游項目策劃期間,他為保護自己策劃內容的知識產權,2001年對該項目中涉及的地名、景觀進行了商標注冊申請,包括“東郊椰林”、“椰林灣”等。
李隆豐在進行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驚訝地發現,這些具有濃郁地域特色的地名居然沒有人關注。李隆豐看到了這些地名的潛在價值,從2001年開始,他委托海南一家商標事務所,大規模地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東郊椰林”、“銅鼓嶺”、“香水灣”、“海棠灣”等被申請注冊成功。李隆豐最終持有的商標注冊證書有10多個,申請注冊的品牌達20多個,囊括旅游開發、酒店餐飲服務、教育培訓等36類。
李隆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說,經過香港等多家知識產權品牌評審單位及專家評估,他持有的注冊商標品牌價值達數億元。
據了解,申報一個商標費用約2000元左右。品牌商標注冊成功,將受到法律保護,有效期為10年。在有效期限內,商標持有人可與他人合作開發該品牌或進行品牌轉讓。
針對“李隆豐是在搶注商標,是注冊商標的掮客”這一說法,李隆豐曾回應稱:“用‘搶注’兩個字不準確,因為沒有人與我爭,何談‘搶’。如果說‘先’于他們,我表示認同。”
2005年6月8日,李隆豐委托海南一家商標事務所,申報了4件“海棠灣”商標,類別包括保險、金融、教育、文體、餐飲、賓館酒店業等。李隆豐的“海棠灣”商標沒有任何組織和個人提出異議,最終注冊成功,并獲得了商標注冊證書。
這意味著,日后,海棠灣發展這4類行業均不得以“海棠灣”及其同音、音近字甚至形近字命名,否則便意味著侵犯知識產權,要交給商標持有者一定的費用獲得許可方可使用。
之后不久,天津、重慶、海口等地的一些人士也紛紛申請注冊不同類別的“海棠灣”商標,內容包括吃、穿、住、行、玩、文化出版等20多個類別,幾乎涉及了日后海棠灣開發、建設、經營的所有行業。
“海棠灣”商標很快被北京一房地產公司相中,李隆豐最終以不菲的價格授權其使用手中持有的“海棠灣”注冊商標。
直到2009年,三亞官方才得知“海棠灣”商標被搶注,此時已是海南省正式啟動海棠灣休閑度假區重大建設項目之后的5年,一些企業已經開始入駐海棠灣進行旅游、商業等項目的開發,因商標產生的問題和矛盾逐漸引發。
政府出面維權
三亞市委、市政府及海南省工商局因此開始成立“海棠灣”商標注冊工作組,開展商標維權工作:一是代三亞市政府向國家商標總局遞呈了情況報告,建議從維護海南國際旅游島發展的角度,重新審核被搶注商標;二是積極配合省工商局領導專程趕往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向總局領導反映情況,提出異議;三是制定“海棠灣”商標維權計劃,專人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迅速申報“海棠灣”商標注冊55個;四是指導商標代理公司對已進行初審公告和已搶注的“海棠灣”商標提出商標異議,從多方面積極開展商標維權工作。
三亞官方的維權很成功,第一步即取得勝利。2011年6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發商標異議裁定書,對首批被搶注、已經進入初審階段的10個“海棠灣”商標裁定為不予核準注冊。
李隆豐對該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認定錯誤,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海棠灣”商標爭議裁定,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一審判決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原裁定。
北京市高院查明的事實顯示,李隆豐在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香水灣、銅鼓嶺、東郊椰林、椰樹灣、神州半島、南國黎寨”等與海南地名、景點有關的商標30余件,并且多件商標有轉讓記錄。李隆豐還曾與海棠灣管理委員會取得聯系,希望高價轉讓“海棠灣”商標。
這些證據被北京市高院認為足以認定李隆豐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北京市高院還指出,海棠灣管理委員會提交的證據均形成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這些證據充分證明,海棠灣休閑度假區作為三亞市政府規劃的重大建設項目,在2005年5月規劃后就已引起了媒體和投資人的廣泛關注。“海棠灣”作為一個商業標識,在短時間內迅速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并在海內外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李隆豐在知悉海棠灣開發建設的情況下,再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北京市高院的終審判決裁定,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的原審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海棠灣”商標爭議裁定。
李隆豐對北京市高院的終審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三亞市工商局提供給中國青年報的有關資料顯示,在得知李隆豐申請再審后,海南省工商局、海棠灣管理委員會及三亞市工商局再次向總局領導反映情況,以爭取“海棠灣”商標爭議最后一錘定音。
2013年8月中旬,最高院的行政裁定最終駁回了李隆豐的再審申請,并認定李隆豐關于其申請注冊多個商標是為了保護其創意策劃成果的主張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
“海棠灣”商標案給了三亞官方一次深刻教訓,三亞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稱,“海棠灣”商標之爭可謂一波三折,異常艱難。三亞有著得天獨厚的旅游資源,“天涯海角”、“大小洞天”等商標紛紛被注冊在先,這些都是三亞無形資產的重大損失。三亞市工商局今后將加大商標宣傳力度,不斷提高本地企業注冊、使用商標,爭創名牌的品牌意識,深入挖掘、引導商標注冊,努力做好商標維權工作。本報海口10月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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