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商標法,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標法規定,禁止生產者、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商標法的這一修改,堪稱對“馳名商標”的致命打擊——當“馳名商標”不能用于產品廣告宣傳,它還有多大的價值和作用呢?
而商標法之所以做此修改,恐怕是基于這樣一個理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件商標是否“馳名”,某種產品質量如何,應該由市場說了算,商標是否“馳名”與產品質量并無太大關系。一個事實是:“馳名商標”魚龍混雜,有的甚至盜名欺世,嚴重誤導消費者,典型例證如當年的三鹿奶粉,正因為它頂著“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等光環,才有那么多消費者信賴之、選擇之并深受其害。
評定“馳名商標”,目的本來有兩個,一是鼓勵企業創新創優,二是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但隨著時間推移,這項評定逐漸變味、變質,亂象紛呈,黑幕重重。評定“馳名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行政評選和司法認定,前者問題不少,后者問題更多。
一些企業通過弄虛作假獲取“馳名商標”,然后占據有利市場,贏得更多消費者;一些地方政府將轄區內有多少“馳名商標”作為政績,為此不惜予以巨額獎勵;而有些評選、認定機構則通過各種手段制造黑幕,借機進行權力尋租。三方“合謀”導致“馳名商標”泛濫,一誤導消費者,二制造不公平競爭,三損害公權力的信譽。
鑒于此,近年來不斷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取消“馳名商標”評定。此次商標法修改,明確禁止商家將“馳名商標”用于廣告宣傳,這是從法律層面給“馳名商標”虛火降溫,既有利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也可避免消費者受到誤導。當然,一個問題自然浮出水面:“馳名商標”的評定何時壽終正寢?
如果說在市場經濟起步階段,消費者還需要政府以評選“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的方式引導消費,那么現在則完全沒這個必要。以此次商標法修改為契機,“馳名商標”評定該退出歷史舞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