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任務穩步推進 四大機制成效明顯
——《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進展情況綜述
《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以下簡稱“三五”綱要)頒布實施四年了。進展情況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后續工作將怎么安排?
記者日前從最高人民法院采訪得知,“三五”綱要關于優化人民法院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加強人民法院經費保障、健全司法為民工作機制等五大任務穩步推進,進展順利。132項具體任務中,108項已經完成,24項已經取得實質性進展。
實踐顯示,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更加規范,職權配置更加優化,監督制約機制更加健全,司法為民機制更加完善,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得到了有效改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今明兩年,最高人民法院將突出重點,全面推動,切實把改革方案落到實處。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將全面總結“三五”改革工作成效和經驗,客觀分析當前制約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關鍵問題,確定人民法院新一輪司法改革工作方向和重點。
司法行為更加規范
司法權威來自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則源于科學規范的司法行為。圍繞審判、執行活動的重點領域,“三五”綱要確定了多項改革任務。
為強化法律統一適用,正確運用司法政策,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等多項制度,努力提高量刑規范化水平,確保司法公正。為規范減刑、假釋行為,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適用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建立健全減刑、假釋審理程序公開制度,對于激勵罪犯改造,維護監管秩序,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規范財產刑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財產刑的執行機構、執行期限和執行措施,有效推動了財產刑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引導廣大法官參照指導性案例體現的公平裁判尺度和科學裁判方法,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這是案例指導工作改革的意義所在。最高人民法院為此發布《關于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統一案例格式,規范編選規程,初步建立起了指導性案例的推薦、審查、討論、發布等工作制度。目前,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已經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運行軌道。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令再審的條件、期限等問題,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刑事再審抗訴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為進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等文件,使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由過去的經驗型、粗放型和自發型逐漸向精細型、規范型和自覺型轉變。
職權配置更加優化
“三五”綱要,通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職權運行機制、審判制度、再審制度、審判組織和審判管理等,努力構建更為科學、合理的職權結構和組織體系,力求進一步提升司法效率。
實踐中,全國法院科學、完備、有效的審判管理體系框架已經形成。2011年,各級人民法院積極整合職能資源,設立專門審判管理機構,對審判工作實行集中管理。目前,31個高級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審判管理機構,設立審判管理機構的中、基層法院達到1369個,占全國法院總數的39.3%,另有部分基層法院由審監庭承擔審判管理職能。專門審判管理機構的建立,奠定了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體系的基礎,保障了各項審判管理工作有序開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發《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著力加強審判管理制度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從審判管理工作需要出發,紛紛制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規章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審判管理的制度體系,有效地保障了審判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的《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的通知》,明確了行政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制定了簡易程序審理規則。目前,試點工作正在積極開展,各試點法院大幅縮短了辦案周期,降低了訴訟成本,在及時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等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力求充分發揮小額速裁“快收、快審、快結、快執”的特點,不斷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等規范性文件,有效地推動了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2011年,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的執結率為93.59%,實際執行率達到77.83%,與上年同比分別提高0.92個百分點和5.33個百分點。
司法為民機制更加完善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執政理念,反映到司法工作領域的必然要求就是“司法為民”。堅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就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近年來,全國法院通過完善訴訟引導、訴前調解、風險告知、案件查詢、訴訟材料收轉、信訪接待、文書查閱等工作,不斷加強訴訟服務機構建設;探索推行遠程立案、網上立案查詢、巡回審判、速裁法庭、遠程審理等便民利民措施,切實方便群眾訴訟。
為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效實現了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合理銜接,極大地便利了當事人多渠道、高效率地解決糾紛。
為推進涉訴信訪法治化、規范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關于開展案件信訪評估預防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涉訴信訪案件有關事項通報的規定》等若干意見,進一步強化了人民法院涉訴信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既實現了申請再審程序的規范化,又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既引導和規范了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再審權,又切實維護了終審裁判的既判力。
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效緩解刑事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實際困難,2009年以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國范圍陸續開展。目前,已有17個省和一些地市出臺了實施意見,全國法院共救助刑事被害人約1.09萬人,實際救助資金約2.05億元。
為建立健全科學、暢通、有效、透明、簡便的民意溝通表達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定期深入基層傾聽民意機制、網絡民意表達和民意調查制度、案件反饋和回訪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有效實現了法院工作與群眾需求的良性互動。
監督制約機制更加健全
司法實踐中,之所以會出現執法不嚴、執法不廉、執法不公等現象,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監督機制不健全,內部監督失靈,外部監督乏力。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全面加強接受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工作條例》等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接受監督的范圍和需要開展的工作,切實促進了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以及社會各界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為加強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規范了人民法院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內容、方式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有效地建立了人民法院與新聞媒體之間的信息溝通、發布、反饋等聯系機制,進一步推進了司法公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全國法院嚴格執行“五個嚴禁”的規定,按照《人民法院審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暫行規定》等文件的要求,始終堅持把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放在重要位置來抓,不斷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2011年,各級人民法院共查處違紀違法干警519人,其中因貪污、賄賂、徇私枉法受到刑事追究的77人。
“三五”綱要后續工作安排
2012年是推進“十二五”規劃實施、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關鍵一年,也是司法改革承前啟后的關鍵一年。“三五”綱要確定的改革任務穩步推進和順利實施,為繼續深化司法改革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也為新一輪改革提供了有力指引。
對已出臺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將突出重點,全面推動,切實將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除了繼續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各類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進一步創新審判管理機制,深化法官制度和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等工作之外,對于法官職業保障、規范上下級法院關系、執行權合理配置等改革意見比較原則的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將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實施細則。
對于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制度、法官招錄培養體制改革、檢察院對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等試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將及時總結和完善。對于正在進行的改革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做好相關任務的組織、協調和督促工作,確保改革目標順利實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著力推進“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職權運行機制”、“改革和完善行政訴訟審判體制和管轄制度”等優化人民法院職權配置的改革任務。
記者獲悉,今明兩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全面總結“三五”改革工作的成效和經驗,客觀分析制約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關鍵問題,充分了解人民群眾對于社會公平正義的新期待、新需求,確定人民法院新一輪司法改革工作的方向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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