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伊麗莎白二世
憲法地位
在英國,伊麗莎白二世的王位是根據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繼承的,她是一名基督教新教徒,并且也未嫁給一名羅馬天主教徒。盡管英國的王位一般是血緣繼承,但是英國的國會自1688年光榮革命以后就一直有權決定誰來繼承王位。(見英國王位繼承)在認可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的15個英聯邦國家中,她作為國家元首的地位是受到憲法承認的。原先這些國家都曾是英國的殖民地或自治領地。之前的《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用來區分英國的殖民地和英帝國的自治領,根據該法令,“任何可能改變王位繼承和王室頭銜的法律都必須在獲得英國議會和所有自治領議會的同意后才可實施。”而這15個在獨立后繼續承認女王(或國王)為其國家元首的國家事實上取得了近似于這種自治領的地位,雖然根據《威斯敏斯特法令》這些國家并非自治領,也無權單獨決定改變繼承方法。當伊麗莎白二世去世后她的后人將根據這些國家的憲法成為其國家元首,而非根據繼承原則。
軍事地位
女王是英國名義上的三軍統帥。女王及其王室成員是英軍不同團隊的名譽長官。按照英國法律,軍隊須宣誓效忠女王。當英國卷入戰爭當中時,軍人及其家屬往往喜歡寫信給女王,表示他們知道自己是在為英國和女王而戰。
編輯: 任奇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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