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識:權利義務意識統一
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
――摘自十七大報告
許多看起來不相干的事情,背后折射的,卻是同一種時代的烙印。
湖南省常寧市一位名叫蔣石林的村主任,將市財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財政局超出年度財政預算購買小車的行為違法;法學碩士郝勁松一再狀告鐵道部,認為火車春運期間漲價缺乏法律依據;律師狀告全國牙防組織,質疑其為一些牙膏作質量認證的合法性……近年來,這些帶有“公益訴訟”性質的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而這,在社會領域中,卻契合了一種新的社會形態――公民意識。
黨的十七大報告正式將“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寫入其中,“公民意識”越發清晰。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主任李路路教授認為,相對于歷史上有關社會成員的其他稱呼,例如“臣民”、“子民”來說,公民享有不容侵犯的權利,同時也承擔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
那么,強化“公民意識”,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建設和諧社會,意義何在?
李路路分析,從權利的角度來說,第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重要的機制之一,是激發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沒有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護,就不會有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第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最重要的基礎之一,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協調,社會成員相對獨立的對于生存、利益和意愿的追求,構成了公民權利的基礎。
李路路認為,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護,與公民義務的履行和實踐緊密聯系在一起。沒有現代公民意識,也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公民社會。值得慶幸的是,隨著“公民”意識的不斷增強,和越來越多具有“公民”意識的社會成員的積極主張,我國“公民社會”已具雛形。“公民意識” 寫入黨的十七大報告,更有利于加快這一進程。
權力制約:更加注重制度防腐
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摘自十七大報告
“防止腐敗和權力被濫用,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在學習十七大報告時說,這表明我們黨和國家更加注重制度反腐。
我國和國外的反腐實踐證明,制度反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將更好地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為人民謀利益。
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與西方國家采用的“三權分立”有什么區別?
姜明安談了自己的看法:
兩者的權力制約理念,在內容和實質上均有重要區別,是有中國特色的權力制約機制。
首先,西方國家實行的“三權分立”是指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國家權力的制約平衡。而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指整個國家公權力的結構和運作機制,也指政府內部,甚至政府部門內部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既涉及權力運行的橫向關系,也涉及權力行使的縱向關系。
其次,西方國家實行的“三權分立”基本上只講國家權力的制約平衡。而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不僅講相互制約,還講相互協調,不是為制約而制約,而是為了共同為人民辦事,共同把人民的事辦好。
再次,西方國家實行的“三權分立”主要注重權力制約權力。而十七大報告提出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不僅注重權力制約權力,而且注重甚至更注重權利制約權力。我們講的監督權不是僅指司法權,更多地是指人民監督、輿論監督,以及在人民監督基礎上的紀檢、監察、督察、審計等其他黨和國家機關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