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處一起酒后駕車案,違法駕駛員曹某被依法予以2000元罰款、暫扣駕駛證6個月和記12分的行政處罰。
當日凌晨,44歲的曹某去朋友家拜年飲酒后,駕駛自己的小型汽車回家。當車輛行駛到奎屯市北京路與塔城街交叉路口時,被路檢路查的執勤交警攔停檢查。檢查中,民警發現曹某說話酒氣較重。于是,執勤民警拿出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結果酒精濃度為78mg/100ml,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執勤民警依法扣留其車輛,并將曹某帶至交警大隊進行詢問調查和處理。
通過調查取證,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根據曹某的違法事實,并依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之規定,對其作出了罰款2000元、扣證6個月和記12分的處罰決定。
面對交警的處罰,崔某沒有任何異議,只是悔恨自己貪杯而觸犯了交通法規,自作自受,悔之晚矣!為此,警方再次提醒: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否則害人害己!(毛衛華 通訊員 鄔宗喜)
實習編輯: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