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央紀委在其官方網站刊文指出,由于權力制約不力、監督乏力,少數主要領導干部把權力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習慣凌駕于班子集體之上、凌駕于組織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應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和責任。
適當分解主要領導權力和責任
文章稱,大量事實表明,地位越高、權力越大,就越應受到制約和監督,決不允許存在超越于黨紀國法之上、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特殊公民。
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干部的權力和責任。應按照分工負責原則來確定主要領導干部分管的事項、掌握的權力以及應負的責任,減少主要領導干部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干預,降低主要領導干部對班子成員晉升時的權重。
第二,要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對網絡誣告陷害要追究責任
第三,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真誠歡迎各方面的意見和批評。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法律監督是促使領導干部依法行使權力的重要保證。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等方式行使監督職權,支持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最大限度減少主要領導干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
當前,要高度重視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建立健全網絡輿情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和引導、反饋、應對機制,對反映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對反映失實的要及時澄清,對誣告陷害的要追究責任。同時,要加快互聯網監督的法治建設進程。
文/本報記者 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