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一限了之”掩蓋政府管理職能缺位
霧霾、堵車、噪音等由汽車過多引發的“城市病”并非中國獨有,以“限字令”治療“城市病”并不理想,治污、治堵應有更優“藥方”。有法律專家提出,通過地方立法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對小汽車進行各種限令,從根本上改變了小汽車所有權的使用權內容,屬于對物權的干涉,與憲法、物權法等上位法相違背。
國家行政學院講師張效羽、浙江國圣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程學林等法律人士認為,當公眾權利和私人權利產生沖突時候,不得不對私人權利進行限制,以此尋求價值平衡。但如何限制、限制程度都必須大規模開展聽證會,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同時在執行限令過程中必須一視同仁,杜絕不公平、不公正現象。
中國石油大學化學工程學院院長劉晨光認為,相比對機動車“一限了之”,提升油品質量、明確低標準燃油退市期限等舉措對緩解空氣污染更為有效,而且容易實現。
“如果油品與新車同時從國三標準提升到國四標準,可減少尾氣污染50%左右。”劉晨光說,早在2008年,北京、深圳、上海等城市就已率先實施“國四”標準,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導和推進,國內絕大部分城市仍在使用“國三”標準。
還有多位專家認為,目前一些地方推出的限行、搖號等措施表面看能緩解“城市病”,其實暴露出來的是管理水平低下的問題,長期效果并不如人們所愿。治療“城市病”的根本方法應該在于轉變城市發展思路,出臺市場化引導手段等深層次的治理。
楊建華等多位專家提出,“城市病”不僅是機動車輛增加的原因,還包括城市規劃、公共交通網絡建設、政策的引導、參與者的文明程度等等。其中很重要的是公共交通體系的不健全。城市發展不應該只注重城區范圍的擴張,還應著力加強市內公共交通網絡的建設,以及公共交通服務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