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
指控適用“口袋罪”
記者了解到,此案是《刑法》設立非法經營罪后,首度適用于此類行為的指控。
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前三項包括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非法經營罪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個“口袋罪”的規定,由于“經營”的含義相當寬泛,給司法機關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實踐中,該項規定越來越多地被援引,作為對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經營行為定罪的法律依據。
也有法律人士認為,此案案情其實與串通投標罪相近,但串通投標罪最高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非法經營罪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