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新規 明確四種情形無須經濟審查
為貫徹實施修改后刑訴法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自3月1日起實施。
修訂后的《規定》共28條,與2005年的《規定》相比,增加了5條,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獲得及時的法律援助方面作了細化規定,同時刪除與修改后刑訴法規定不一致的內容。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援助申請條件: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等四種情形屬于因經濟困難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這四種情形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須進行經濟狀況審查。【詳細】
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提高罰款數額
自3月1日起,國務院新修改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將正式施行。
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行政法律責任,其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罰款,但對數額未作規定。關于罰款數額的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上三部行政法規中。
王自強說,這三部行政法規規定了三種罰款計算方式:非法經營額倍數(3倍以下)、貨值金額及其倍數(計算機軟件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以及10萬元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三個條例中均對行政處罰罰款數額進行了調整和修改,特別是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提高了罰款上限,由原來的可處5萬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高到可處20萬和25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說,將原來規定“有著作權法第47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48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