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薛家寨煤礦、玉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越界采煤案
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薛家寨煤礦、玉峰煤業有限公司分別于1997年和1995年取得煤礦采礦許可證。經辦理采礦權延續,有效期分別至2014年7月和2017年10月。在開采過程中,兩企業擅自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越界到秀房溝煤礦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礦區范圍內開采煤炭資源。其中,銅川市國土資源局曾于2011年3月對薛家寨煤礦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9萬元、并處罰款3.87萬元的行政處罰。薛家寨煤礦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繼續越界開采。至2011年4月,陜西省國土資源廳對上述案件開展調查時,兩企業停止了越界采礦行為。
國土資源部掛牌督辦后,陜西省國土資源廳、銅川市國土資源局及耀州區政府組織人員對上述兩礦越界采礦的數量進行現場勘測,因兩礦井下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指標均超過安全規范要求,并出現火災,部分井口已塌陷,致使兩礦越界采礦的實際開采量無法完全勘測。在現有條件下,能夠認定的越界采礦數量是:薛家寨煤礦越入秀房溝煤礦31米,采煤量186.2噸,獲取違法所得7.4648萬元;玉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越入秀房溝煤礦35米,采煤量215.6噸,獲取違法所得8.624萬元。
2011年8月,薛家寨煤礦履行了銅川市國土資源局于2011年3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2011年9月,銅川市國土資源局耀州分局對薛家寨煤礦再次越界采礦行為和玉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越界采礦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薛家寨煤礦違法所得7.4648萬元,并處罰款2.2394萬元,沒收玉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違法所得8.624萬元,并處罰款2.5872萬元。上述處罰已落實到位。根據資源整合政策,已對兩礦予以關閉。下步將注銷兩礦的采礦許可證,整合并入秀房溝煤礦。目前,兩礦已停止了采礦活動。
六、四川省成都蜀鴻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違法占地違法轉讓土地案
違法批地情況。2008年8月,四川省崇州市錦江鄉政府與成都蜀鴻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0月更名為成都蜀鴻嘉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蜀鴻嘉公司)簽署《投資協議》,約定該公司在錦江鄉余塘村、白馬社區租賃土地約500畝,建設“崇州市水泥制品市場”。2008年9月,崇州市副市長劉榮華在《投資協議》上批示:“請錦江鄉完善后與業主簽訂正式協議,對該項目實施過程中盡量少硬化。”
2008年9月至2010年11月,蜀鴻嘉公司先后與崇州市錦江鄉余塘村村委會、白馬社區居委會和崇陽鎮高墩村村委會簽訂租地協議,約定租用集體土地699.76畝用于水泥制品市場建設,租金標準按每畝每年1000斤大米折算,并按每畝每年200元的標準向3個村(居)委會支付管理協調費。錦江鄉政府在租地協議上作為“見證人”加蓋公章。
2008年10月,蜀鴻嘉公司在收到錦江鄉政府《關于同意成都蜀鴻嘉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動工建設崇州市水泥制品市場的通知》后,開始違法占地建設。共圈占基本農田121.06畝、一般耕地529.99畝、其他農用地10.06畝、農村居民點用地48.72畝,合計709.83畝,不符合崇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災后重建規劃。已建成項目區主干道路、配套管網等基礎設施、辦公樓、入駐企業代建廠房和用于安置拆遷戶的“余塘小區”(住宅105套、商鋪102間,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等,實際建設占地653.48畝。
錦江鄉政府通過與蜀鴻嘉公司簽訂《投資協議》、下發文件和在租地協議上作為“見證人”加蓋公章等方式,批準該公司占用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構成了違法批地的事實。
違法轉讓土地情況。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蜀鴻嘉公司采取轉租土地、為入駐企業代建或企業自建廠房等方式,引進93家企業入駐水泥制品市場。蜀鴻嘉公司對入駐企業按每畝2-10萬元不等的標準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每畝每年1500-2800元不等的標準收取土地租金,按每畝每月30-100元不等的標準收取園區管理費。累計收費3139.6萬元,構成了違法轉讓土地的事實。
違法占地情況。2009年6月,崇州市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錦江鄉政府違法批地行為,2009年12月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撤銷錦江鄉政府和蜀鴻嘉公司簽訂的《投資協議》、《租地協議》中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部分條款。2010年2月,錦江鄉政府決定終止《投資協議》,收回出租土地。蜀鴻嘉公司拒不交還土地,繼續占地建設,構成了違法占地的事實。2010年5月,崇州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拆除在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其余違法占用的土地處以罰款133.87萬元。2010年7月,蜀鴻嘉公司拆除了在基本農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復耕,未繳納罰款。2010年9月,蜀鴻嘉公司頂風違法,在拆除復耕的土地上重新違法占地修建廠房。
崇州市政府對蜀鴻嘉公司在違法占用、違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廠房、辦公樓及其他設施組織了拆除,共拆除辦公用房、廠房17.95萬平方米,配電房4座,水塔80座。涉及的農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已拆除完畢,基本農田已復耕。對用于安置拆遷戶的105套住房和102間商鋪予以保留,依法完善用地手續。2011年6月15日,崇州市國土資源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崇州市公安局已立案偵查。
2010年5月,崇州市紀檢監察機關已分別給予錦江鄉政府時任鄉長周艷瓊(現任崇州市衛生局副局長)、崇陽鎮政府副鎮長陳剛行政記過處分,高墩村黨支部書記鄭建兵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責令崇州市政府市長趙浩宇和崇州市政府向成都市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成都市紀檢監察機關已決定分別給予崇州市政府副市長劉榮華行政警告處分;崇州市紀檢監察機關已決定分別給予崇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費斌行政警告處分,錦江鄉政府鄉長黃春江、崇陽鎮政府鎮長晏云鶴行政記過處分。
來源:中國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