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難找和執行財產難尋是困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兩個難點。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布的《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中,強化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即將被執行人報告、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和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三種方式相結合。同時,增加了執行實踐中已取得成功經驗的審計執行和懸賞舉報作為補充。
——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對于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執行法院應當要求被執行人限期如實報告財產,并告知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對于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定期報告。
——強化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的責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風險。各地法院也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探索嘗試以調查令、委托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調查權。
——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完善與金融、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關單位的財產查控網絡,細化協助配合措施,進一步拓寬財產調查渠道,簡化財產調查手續,提高財產調查效率。
——適當運用審計方法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投資開設分支機構、入股其他企業或者抽逃注冊資金等情形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委托中介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申請執行人墊付,被執行人確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等情形的,實際執行到位后由被執行人承擔。
——建立財產舉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介紹,審計執行和懸賞舉報,是作為上述三種調查手段的補充,這兩種方式對于制裁被執行人以轉移隱匿財產等方式規避執行效果良好,因此在若干意見中進行了規定。(記者楊維漢)
來源:新華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