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和國家的工作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決策部署,把這些決策部署體現在立法工作中,按照黨的方針,科學制定立法規劃、立法計劃,不折不扣地執行黨的決策,貫徹黨的意圖。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才能凝聚起全國人民的力量推進國家經濟社會建設。如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1993年修改憲法時寫入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等重要內容。與此相適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一大批重要法律先后出臺,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提供了重要保障。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1999年修改憲法時,“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至第九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本世紀頭20年全面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要求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十屆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為此確定了以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目標、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的立法工作思路,抓緊制定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現實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條件比較成熟的法律,出臺和修改了一大批重要法律,使立法工作有條不紊向前推進,得以在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黨對立法工作的主張落到實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實踐證明,在立法中堅持黨的領導,必須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關系,體現我們黨依法執政的政治品質。
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主要體現為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干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依法執政,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準則。同時,黨的章程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表明,黨的一切組織和黨員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規范的特殊權力。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這里所說的“各政黨”當然包括共產黨。既堅持黨對法制建設的領導,又堅持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實現二者的有機統一,才能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在黨的領導下順利進行。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欣欣向榮,對我國民主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繼續在黨的領導下做好立法工作,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大戰略性任務。
我國已進入“十二五”時期,中央提出要牢牢抓住和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確保科學發展取得新的顯著進步、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取得實質性進展。立法工作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根據“十二五”規劃綱要確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進行,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科學發展、使全體人民更好地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提供堅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堅持人民當家作主。要積極探索公眾有序參與的途徑和形式,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網絡等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建議,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用人民群眾贊成不贊成、滿意不滿意檢驗立法工作,為法制建設打下更為深厚的群眾基礎,使法律規范擁有更為強大的生命力。
社會發展無窮期,法制建設無窮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有力保障。適應形勢新變化,順應人民新期待,堅持以黨的領導為根本保證,與時俱進地推進立法工作,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必將迎來科學發展的新局面。
來源:新華網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