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法規地方執行走樣
按照2002年6月通過的《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價格應低于市場平均價格,嚴禁擅自提高采購標準。這些規定在一些地方政府執行時有些走樣。
汪玉凱坦陳,不同級別的政府在目錄外采購執行的差別很大,問題一般在地方政府。在目錄外采購上,地方會有各種各樣的“工作需要”說辭,審批把關不嚴。在財力充足的情況下,部門工作需要的理由看上去充分,審批部門也不會多過問。
相對“寬松”的目錄外采購,如遇到中小規模的采購,權力尋租的現象極易出現。在汪玉凱接觸的很多案例中,有的地方電腦等大件的采購長期被一兩個供應商“霸占”,誰和政府部門“關系硬”,就能拿到訂單,一些小供應商只能扮演“陪標”角色。
出現新問題制度有待完善
為何目錄外采購在制度設計上沒有細化?汪玉凱告訴記者,政府采購法規的制定也是近幾年的事情,在遇到很多新問題的情況下,法規還沒有從制度上解決,監管就存在一定盲區。
汪玉凱認為,對于目錄外采購,除了制度設計在審批程序上應更加細化外,地方審計部門和地方紀檢部門應該及時介入,審計部門對每一項采購行為嚴格審計,紀檢部門介入調查“離譜”采購可能存在的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