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被判刑的11名省部級高官
全是受賄罪,涉案金額都在500萬元以上,都是死緩或無期
現象分析
11名落馬高官利用職務斂財
記者統計發現,11名省部級落馬高官均有受賄罪這項罪名,無不都是利用職務的便利收受有關人員的錢財。除了這一罪名外,也有部分官員同時犯下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濫用職權罪。
11名落馬高官所受賄、貪污的金額無不低于500萬元,有的官員受賄、貪污金額甚至達千萬元。
11名高官,7名被判死緩,4名被判無期徒刑。從落馬官員的年齡來看,這11名官員都為上世紀40年代、50年代生人,其中以50年代生人居多。除黃瑤、陳紹基、王華元和米鳳君是40年代生人以外,其他落馬官員都為50年代生人。另外,從落馬高官的學歷來看,他們多數為本科以上學歷,其中,半數都是研究生學歷。
原因探究
11名貪官“拿回扣”都膽大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反腐問題專家林喆說,官員落馬被判的原因主要是利益的誘惑,同時也是疏于監督。
2006年以來,腐敗現象在我國呈現出級別越來越高、涉案金額越來越大等趨勢。這些省部級干部往往控制著資金的來源,一個領域的大筆資金進出都掌握在省部級干部的手里,他們并不是直接拿這個賬目里的錢,而是給行賄者批一個項目,再吃回扣,而這個回扣就是受賄的錢。
“比如一個項目要是上億元,那回扣可能就高達幾百萬元。”林喆說,這也是為什么11名高官都犯了受賄罪,而貪污罪犯得比較少的原因。
今年以來,全國法院共判處11名省部級高官,記者根據多家媒體的報道整理統計發現,落馬高官有兩個共同點,所犯罪名必有受賄罪,涉案金額都在500萬元以上。都是利用職務便利受賄大量的錢財,部分官員接觸桃色,多為包養情婦、嫖娼。專家表示,大批高官落馬,足以見證國家近幾年一直在加大查處腐敗的力度。
近日,中共中央連出新規,對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作出具體規定,引發輿論強烈關注。專家指出,這些規定對省部級高官具有針對性,是中央加強對黨政高官群體管理制度的反腐系列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