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從2010年開始持續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939號建議的答復》中表示,完全贊成孫曉梅代表提出的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12月8日《北京晚報》)
隨著幼女受性侵事件被曝光的數量逐年增加,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聲音也在不斷增強。盡管如此,廢黜該罪卻一直未能付諸立法實踐。究其原因,關鍵在于立法部門與執法實踐者對“強奸”和“嫖宿”兩者的的認知歧義。
嫖宿幼女罪存廢之所以引發爭議,緣于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奸淫幼女作為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可按照強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則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實踐中存在對“嫖宿”性質的爭議,往往導致同罪不能同罰的尷尬。對如此大相徑庭的懲處差異,執法部門建議從立法層面予以取締,即將“嫖宿”歸并于“奸淫”,而立法部門則傾向于對執法環節的誤讀矯正。
應該說,就成年男女的不正當關系而言,判定“強奸”與“嫖宿”的區別顯而易見。即是否違背當事婦女的本人意志,或該婦女是否處于意識清醒狀態。但對于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幼年而言,這種情形判斷則應另當別論,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認知解讀與幼女的性關系。事實上,無論是利用強制、脅迫、引誘、欺騙手段實施,還是以有償性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種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對方是幼女,都應當視為強奸,畢竟她們還是涉世未深的孩子。這種“一刀切”的定罪量刑,有利于打擊對幼女的性侵行為,實現對“兒童最大利益”的保護。
再者,“嫖宿”意為“性交易”,設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間接認可了幼女的“妓女”、“賣淫女”身份。在筆者看來,刑罰定罪既應當考慮罪名之間的邏輯嚴謹,有利于執法者的司法判案,也要顧及受害者的人格尊嚴與引發的社會效應。這種疑似標簽性的定罪無疑具有對受害幼女的污名化之嫌,既無益孩子的身心發育,也是對社會風化的一種誤導。
也許,我們可以用“司法解釋”的辦法進一步明確“嫖宿幼女罪”的法律適用界限,但與其多此一舉的解疑釋惑,倒不如干脆一筆勾消。更為關鍵的,從幼女心智不全的生理局限和最低限度保障幼女權益的角度出發,所謂“嫖宿幼女”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某媒體一項在線調查也顯示,廢除嫖宿幼女罪擁有92.17%的民眾支持率。
人們期待具有罪名無厘頭、司法有糾結、幼女污名化、教化有誤導、民眾存質疑等多重悖論的“嫖宿幼女罪”,早日壽終正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