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拖欠50余萬元治療費,7家收治獲救狗的動物醫院和3個個體經營者起訴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下稱小動物協會)和騰訊公司,后一審法院判決小動物協會支付50余萬的動物醫療費。昨天下午,市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判,維持了一審判決。
2011年4月15日14時,一輛開往吉林、載著500余只待屠狗的貨車,被北京動保志愿者組織攔在通州區京哈高速主路張家灣路段。志愿者發騰訊微博求助,緊急召集各界愛心人士立刻行動進行幫助。隨后,騰訊公司按承諾分兩次給付小動物協會共計50萬元的被救狗治療費。
但是此后騰訊公司以小動物協會管理混亂、賬目不清為由停止向協會捐款。完全依靠社會捐款生存的小動物協會在支付了醫院部分醫療費后,無力繼續支付醫療費。
在多次協商無果之后,10家救治機構向法院起訴,他們認為由于被救助的狗所有權歸屬于小動物協會,同時,騰訊公司向社會公開承諾對“4·15”事件中的狗治療費負責,因此起訴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50余萬元治療費。
此案經過一審判決,法院判決小動物協會支付醫療費。小動物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后當庭作出了判決,認為10家救助機構按照小動物協會的要求接收并救治了獲救狗,雙方之間已經成立了服務合同,因此10家救助機構對獲救狗進行醫治所發生的費用,應由小動物協會支付。因此,一中院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