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廣東高州市人民法院對原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李廣犯受賄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李廣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對其未退的贓款人民幣468392元依法追繳上交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李廣在擔任高州市紀委副書記以及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3次收受當地房地產開發商梁某所送的財物共計468392元,并為梁某謀取利益。
李廣及其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不屬于受賄。李廣建屋時梁某所送鋼筋是出于朋友友誼的贈送,梁某幫其買二手小車是正當的民事交易行為,李廣也沒有利用職權為梁某建謀取任何利益。
法院認為,李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68392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以刑罰。公訴機關指控李廣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屬實,罪名成立,應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