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替考后及時悔過,仍被學校開除學籍。河南省某高校學生小李不滿學校處分,將校方告上法庭。10月16日,記者從鄭州市金水區法院獲悉,法院判決:學校對小李作出的處分顯失公正,變更為“留校察看”更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2013年3月,小李在學校組織補考時,讓同學小張替考,小張剛進考場就被懷疑身份。開考10分鐘后,考場外的小李即悔悟,在與小張聯系不上的情況下,電話報告輔導員。事后,小李和小張也都作出書面檢討。
后學校下達處理決定,對小李開除學籍、對小張留校察看。該處分決定內容在小李所在的學院公示,在學校網站公布,處理決定中未告知學生可以申訴及申訴期限等相關救濟權利,也尚未向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的紀律處分規定,雖未與教育部的規定實質沖突,但學校開除學生學籍的處分關系到學生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更應當體現與違紀行為性質和過錯相適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小李與小張屬同類違紀事項且有及時承認錯誤悔改的情節,學校對小張留校察看,但對小李開除學籍,顯失公正,依法判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