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司機忘關車門,乘客趙某被甩出車外,構成八級傷殘。趙某遂將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一審判決公交公司賠償趙某95萬余元。
30歲的趙某,河北人,是北漂族,因市區房租高而選擇在昌平租房,每天上下班都乘坐公共交通往返市區。
2012年7月23日早晨7點多,趙某照例起早去趕公交,在京藏高速西輔路碧水莊園車站等車。趙某努力擠上一輛滿員的公交車,剛站上車,司機便啟動車輛。因沒關后車門,慣性將趙某甩出車外。
摔傷的趙某被送往市紅十字會急救搶救中心接受治療,被診斷為左側額顳部腦內血腫合并腦疝、右側硬膜下血腫、運動性失語等多達22處損傷。經司法鑒定,趙某構成八級傷殘,累計傷殘賠償指數為40%。
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認定公交車司機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因協商賠償未果,趙某起訴公交公司和交強險承保公司,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01萬余元。
公交公司認為,趙某是從車上摔下后被車撞倒,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趙某站在禁止站立區,他自身也應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責任。
保險公司表示拒絕賠償,理由是客運公司在該公司只投有交強險,趙某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交司機在履行職務行為時駕駛機動車輛,因未關好車輛后門,致使乘車人趙某摔出車外,造成趙某受傷,因此公交公司應對趙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趙某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對于趙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經過計算,法院確認了趙某的合理損失,其中包括55萬余元的醫療費;5萬余元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和護理費;4萬余元的住院費、誤工費和交通費;29萬余元的殘疾賠償金和鑒定費,以及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最終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趙某各項經濟損失9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