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參與拜耳公司新藥臨床試驗過程中出現休克等癥狀,84歲的張老太將拜耳公司及醫院訴至法院。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拜耳公司賠償張老太5萬歐元。張老太不服。今天上午,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2006年10月,張老太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進行左膝人工關節置換術期間,參加了正在該院進行的拜耳公司一種預防術后血栓的新藥片劑的臨床試驗。術后14天,張老太做雙下肢靜脈造影時出現休克,經過搶救才挽回生命。北大人民醫院認定,該事件為臨床試驗中的“嚴重不良事件”。
為此,張老太將拜耳集團在華子公司——拜耳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北大人民醫院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拜耳公司和北大人民醫院連帶賠償15萬歐元。
涉案片劑系德國拜耳集團研制開發的新藥,拜耳集團已在德國格林工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該藥品試驗進行了投保,每個受試者的最高保額為50萬歐元。根據張老太簽署的《患者須知》,受試者參與本試驗受到與試驗有關的傷害,保險公司將給予相應的賠付。
在該案一審中,法院曾多次要求拜耳公司提交新藥試驗保險合同,這直接決定張老太是否能得到賠償、如何計算保險賠償以及最終的賠償數額。但拜耳公司以合同文本長、翻譯成本高等理由拒絕出示。為此,法官專程前往國家藥監部門查閱相關資料,但國家藥監部門亦未對該保險合同留存。在法院的一再要求下,拜耳公司最終僅提交了一份格林保險出具的說明。
正是這份關鍵證據的缺失,案件的審理一度受阻。法院最終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推定該保險合同中包含應向受試者賠償的內容。法院判決拜耳公司賠償張老太5萬歐元。
今天上午,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對此結果,張老太的兒子廖先生表示不滿,但他預見到申訴的意義不大,表示回去將問問律師的意見再考慮是否申訴。廖先生表示,他希望通過這起訴訟讓更多的受試者或老百姓了解到,怎么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記者 張蕾)
實習編輯: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