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體報道,一些地方發生校車“辦不了牌照,無法取得校車標牌”的問題。昨天,教育部網站援引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有關負責人的話回應稱,過渡期內,只要是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都可以作為接送小學生或幼兒的校車,但必須取得校車標牌。
有關負責人表示,校車要上路行駛必須在車管部門取得機動車牌照后,仍不能立即用于接送學生,還必須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對取得校車標牌的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過渡期結束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必須是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
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依據《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合理設定過渡期。有必要提供校車服務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訂校車服務方案。即使在省級政府出臺實施方案之前,也要依據《條例》的規定,保障當前學生坐安全車上下學。(記者周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