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入刑”一年來,各地醉酒駕駛的司機少了許多。發生在江蘇的“4·22”特大交通事故,又讓“毒駕”一詞醒目地進入公眾視野。這起14人死亡的慘劇,緣于旅游客車駕駛員王振偉在事發前曾吸食冰毒,并涉及嚴重疲勞駕駛。一個吸毒的癮君子居然成為旅游客車的司機,這無異于將全車人的生命交付給一個隨時可能毒癮發作神志失常的隱形“殺手”。連日來,全國公安部門都在以“零容忍”的態度,全面排查包括駕駛人吸食毒品在內的各類安全隱患。
都說“酒駕猛于虎”,“毒駕”的危害更不容小覷。英國一項研究表明,“酒駕”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
從現實情形看,毒駕和醉駕一樣都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但是,對于“酒駕”,交管部門對其“零容忍”,輿論也不給其任何可乘之機;而對于“毒駕”,媒體大多只是從交通事故方面進行關注,“4·22”特大交通事故若不是死傷慘重,恐怕很有難引起媒體及公眾對“毒駕”的關注。相對于“酒駕”危害的普及而言,公眾對 “毒駕”的有關常識也略顯陌生。
事實上,近十年來,全國范圍內發生的“毒駕”案例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與“酒駕入刑”的懲罰相比,對“毒駕”的懲治在法律上還處于空白階段。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法律法規都對“毒駕”行為進行了規范,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當前最大的問題在于,執法部門對“毒駕”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據其傷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進行量刑。對未造成傷亡的“毒駕”行為,則只能視為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這意味著,如果不肇事,公安機關在查處時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規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對吸毒行為進行處罰,而對其“吸毒后駕駛”卻沒有相關的處罰依據。
“酒駕”已入刑,“毒駕”是否也該“驚動”刑法,挺倒雙方各有說辭。力挺者稱,“毒駕”既然已成為繼“酒駕”之后的又一重大社會安全隱患,“酒駕”可以入刑,“毒駕”為何不能入刑?反對的聲音則是,因為某一社會熱點事件就立一個法,“運動式立法”并不一定會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反而會傷害法律的恒定性。
“毒駕”之外,“藥駕”同樣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監管方面,歐美不少國家已在法律程序上關注藥駕的危害。在美國,酒后駕駛的法律同樣適用于藥后駕駛。然而我國至今尚未在法律監管層面對藥駕“施以狠手”。
無論“毒駕”還是“藥駕”,是否“入刑”這只是一種制度性安排。在討論“限制怎么駕”的同時,更要思考如何才能有效確保駕駛安全。當一車人的生命都維系在司機一個人身上時,“我是司機”可不只是一句輕飄飄的身份介紹。
來源:人民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