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買的,沒寫他的名字
一離婚,房子跟他沒半點關系了
因為婚姻生活中的種種不合,來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張輝與身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鬧上法院要離婚。張輝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買的房子里,房子登記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律師告訴記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釋,張輝有權參與房產分割,但按照剛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房子可能和張輝沒有半點關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張輝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條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2004年,張輝和南京女孩王梅敲定了戀愛關系。2005年底,兩人走進婚姻殿堂。婚后,張輝根本沒有能力買房。于是,王梅的父母自掏腰包,全款付清買了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讓張輝和王梅住了進去。因為房子張輝沒有出錢,到房產局辦理登記的時候,就登記在了王梅和其父母名下。張輝雖然心里不舒服,但因為自己一分錢沒出,也不好意思要求房產證加自己名字。
婚后一年多,王梅生了個女兒。張輝的父母得知這一情況后,不太高興。為此,雙方時常發生口角,在口角中,王梅流露出此前從未有過的輕視張輝的情緒。2007年,雙方經過幾次大的沖突之后,協議離婚了。但離婚后不久,張輝又表示了后悔。在同事和朋友勸說下,雙方終于復婚。
2009年,雙方又鬧上了法庭,請求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秦淮法院受理后,判決不準離婚。之后,雙方協議離婚。
但在同事和朋友勸說下,又復婚了。到今年5月,這對離婚又復婚的男女,又走上離婚的道路。王梅將張輝起訴到了南京秦淮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割。
那么,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呢?
對此,江蘇君遠律師事務所姜志民律師認為,按照舊的婚姻法解釋,房子是女方父母在他們婚后購買的,雖然登記在女方和其父母名下,但應該算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有權參與房產分割。
但按新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是如此規定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參照此條解釋,房子就跟張輝一點關系沒有了。(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