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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
通過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婚姻法頒布。這部法律廢除了強迫包辦婚姻、男尊女卑、漠視子女權利的封建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1980年
第一次修改婚姻法
這次修法,再次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許多行之有效的規定,同時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其中最突出的一點,是增加了保護老人合法權益和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
2001年
第二次修改婚姻法
第一次修法后的20多年間,中國社會的急劇變革連帶引起的社會變化可說是前所未有,因此引發和積累的家庭婚姻領域的新問題也更為復雜、多樣,所以此次婚姻法的修訂顯得力度更大、調整更多。這次修法,強化了5項基本原則,有針對性地補充了禁止條款,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增設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以往立法的空白,保證了法律的威嚴和嚴肅性;設立了離婚過錯賠償制,加大了對破壞婚姻家庭行為的制裁力度;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度,充實了薄弱環節等。
2001年
《婚姻法解釋(一)》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進行處分;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和基層組織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由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提出;如果夫妻雙方因為“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賠,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等。
2003年
《婚姻法解釋(二)》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當時婚姻家庭關系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作了具體解釋和規定。比如,規定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居關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可向法院起訴;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離婚時房改房應按市場價分割等。
來源:光明日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