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監管職能,不能只發通知。試想,去年深圳地鐵扶梯發生事故后,如能進行徹底排查,堵塞安全漏洞,北京地鐵電梯的悲劇也許就不會發生了。更何況,這兩部出事的電梯,還屬同一品牌同一型號。
據質檢總局網站消息,從2005年開始,我國平均每年電梯事故起數在40起、死亡人數在30人左右。而近年電梯事故中,違章操作占62.7%,設備缺陷占22.7%。也就是說,80%以上的電梯事故,都是有可能通過加強監管而消除的。
既然監管部門已經知道維護保養不到位、使用單位沒有主動履行安全責任是近年電梯事故屢次發生的主要原因,那為什么沒能有效監管使用單位?為何未見任何一家電梯生產或維護企業因此受罰?原因在于,監管停留在紙面上。沒有落實機制和處罰效力,通知只能是一紙空文。
此外,通知要有可操作性,這是使通知落到實處的基礎。
在下發通知后,查了哪些電梯、查出哪些問題、對問題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做了怎樣的處理等等,需要及時告知公眾。這不僅是為了消除社會疑慮,更是對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尊重。面對觸目驚心的事故,一句“我國電梯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不足以安民心。
監管部門是公共安全的守護者。只有把安全寫在工作中、寫在行動中,監管部門才能真正盡到自己的職責和義務,才能獲得百姓的信任和擁護。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