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勞動者成維權弱勢群體,獲得政府部門救助難
現行職業病診斷制度要求企業自證其罪,也導致勞動者備齊申請材料難。黃樂平說,目前,勞動者申請診斷需要提交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和評價以及臨床表現和輔助檢查結果等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而用人單位往往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職業病調研報告》顯示,48%的職業病勞動者,曾經因為材料不齊全而被職業病診斷機構拒絕受理。
而在維權過程中,繁瑣的程序設計更進一步增添了職業病勞動者的維權成本,甚至異化為用人單位逃避責任或拖垮職業病勞動者的合法利器。在現有職業病防治體系下,勞動者只能被動維權,在發生了損害時主張金錢賠償,卻不能在生產過程中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抗衡。
雖然法律也規定了檢舉、控告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拒絕危險作業,甚至解除勞動合同,但這些都不是積極的勞動權利,勞動者沒有能力也沒有動力站出來同違反職業病法律的行為作斗爭。具體而言,一方面,勞動者在職業病防治法中的權利無法對用人單位形成有效威懾;另一方面,勞動者在職業衛生方面缺乏集體協商的機制,無法和用人單位進行真正平等的對話。
監管主體的不明確則給職業衛生監管帶來極大困難,也導致實踐中有關部門相互推諉監管責任。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管工作,但中央編辦有關文件又將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劃歸安監部門。監管主體的不明確使得職業病勞動者無所適從。根據義聯職業病調研結果,有約1/4的職業病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求助,而向安監部門求助者不足1/8。獲得衛生部門救助者僅為7.6%,獲得安監部門救助的比例更低至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