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營企業規模小,基本沒有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生產作業環境條件惡劣,生產工藝落后,有毒有害物質嚴重超標,而且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認勞動關系。許多私營單位還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并常以注銷企業的形式來逃避賠償責任。
宏觀勞資關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我國的職業病防治體系卻沒有及時進行調整。黃樂平列舉說:在預防方面,對私營企業的培訓和監管不足,導致勞動者體檢率過低,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更不足1%;在診斷方面,勞動者需提供職業史等大量相關材料,許多私營企業拒絕提供,法律卻對其無任何懲罰性規定;在申請診斷過程中,一些職業病診斷機構往往要求由用人單位提出診斷申請,或由用人單位帶領勞動者提出診斷申請,方才受理;在賠償方面,職業病勞動者要經歷非常復雜的程序,時間極為漫長,其中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在私營企業尤其艱難。
我國的安監和勞動監察部門仍然未對此進行回應,沒有對職業病危害行業的用工情況進行有效行政備案,對勞動關系的行政調查力度也不足。這進一步造成了職業病診斷以及賠償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