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上海將對法官、檢察官的配偶或子女從事律師、司法審計、司法拍賣等職業作出限制。”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委副書記應勇的這一表態,被外界評價為上海將實行最嚴厲的司法官“回避令”。
早在2009年,在時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的推動下,上海法院系統就已經推行“法官配偶為律師一方逐步退出機制”。根據上海高院出臺的《上海法院司法廉潔十條紀律》規定:“凡法官的配偶是律師的,該法官不能擔任本市各級法院的院級領導和審判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也不能擔任審判、執行等業務部門領導,并探索建立一方逐步退出機制。”
“法官勢必是法律專業畢業。讀書時難免有人提前‘內部解決’——另一半如果不在法院、檢察院工作,那肯定是做律師的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訴記者,“一方退出機制”出臺后,盡管也有法官提異議,但絕大多數還是按照規定由一方做出“犧牲”。
來自上海高院的數據證實了這一點:截至2010年9月,全市三級法院94位審判、執行崗位法官配偶為律師的同志,已全部實現“一方退出”;2009年起,全市法院新提拔的審判、執行部門領導都沒有配偶擔任律師的情況。在解決“存量”的同時,上海各法院在招錄或調入工作人員時,也都釋明“一方退出”機制剛性規定的內容,防止“邊退邊進”現象的發生。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提出法院領導或者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配偶或子女是律師的,一方必須退出。據此,上海法院系統又完成15名法官子女擔任律師的任職回避“一方退出”。
同樣是在2009年,上海檢察機關也推出了檢察官與律師交往的“行為規范”,旨在確保維護司法公正及檢察官廉潔從檢。在這份“行為規范”中,除明確檢察人員不得向律師通風報信、不得單獨跟律師談案情、不得“借用”律師交通工具等“行為規范”之外,也對檢察官配偶、子女等提出了“回避令”。
根據檢察機關的回避規定,除當事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以外,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人員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市檢察院和分院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分管工作的范圍內從事涉檢律師業務;離任檢察人員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離任檢察人員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及其他親屬擔任律師的,應當及時向監察部門報告備案。
今年上半年,上海檢察改革試點工作將在全市檢察機關全面鋪開。借助這一改革契機,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擬推出新的“回避禁止令”。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旭表示,檢察機關將根據中央深改組通過的《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以及對法官、檢察官的“六條禁令”,對檢察官親屬“回避禁止”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