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辦法》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制度和清洗單位有怎樣的規定?
答:《辦法》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制度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標準定期清洗。定期清洗的主要是空氣處理機組等,不包括風管;二是經檢測不合格時,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合格指標的項目,采取相應的清洗、消毒措施,這種情況一般就需要對風管進行清洗;三是在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以及空氣傳播性疾病暴發、流行時,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清洗、消毒。如在空氣傳播性疾病暴發、流行時,管理單位就需要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要求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有關設備、設施采取清洗、消毒等措施。
對于清洗機構,《辦法》規定,管理單位可以自行清洗或者委托專業清洗機構進行清洗。但是當檢測結果中的致病微生物指標不符合標準時,應當委托專業清洗機構進行清洗、消毒。
問:如果建筑內發現傳染病人,根據《辦法》規定需要采取哪些應急衛生措施?
答:《辦法》規定,裝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建筑內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可能導致疾病傳播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管理單位關閉相關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問:《辦法》對安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建筑的登記報告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了更好地掌握本市建筑安裝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情況,《辦法》建立了登記報告制度。今后新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管理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于已經交付使用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管理單位應當在《辦法》實施起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使用情況。
來源:解放日報 編輯: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