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吉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吉林省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新聞發布會。省民政廳副廳長王桂敏介紹了我省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有關情況。
根據臨時救助的標準,按照長春市城區城鄉低保標準每月435元計算,獲得臨時救助個人將最高可領6個月臨時救助金2610元。
關鍵詞:申請條件
個人申請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據王桂敏介紹,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家庭對象有四類,包括急難型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難家庭。“急難型困難家庭”指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指因醫療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低收入家庭;“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其他困難家庭”指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具體由當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個人對象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二是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三是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關鍵詞:審批程序
由鄉鎮(街道)受理申請
臨時救助申請包括依申請受理和主動發現受理。
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對具有當地戶籍及非當地戶籍持有當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街道)受理。對非當地戶籍、未辦理當地暫住證或居住證的,當地鄉鎮(街道)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市轄區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街道)應當協助申請人向所屬市級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一般程序由鄉鎮(街道)受理申請、審核、民主評議并張榜公示無異議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街道)直接審批,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或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應啟動緊急程序,先行救助,待緊急情況解除后,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關鍵詞:救助方式
必要時可直接發現金
臨時救助有三種方式:即發放救助金、實物救助和轉介服務。三種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綜合使用,具體要根據困難對象的實際需要。
發放救助金是臨時救助的基本方式,一般要求通過代發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發放現金。
實物救助是臨時救助的輔助方式。對確有需要的救助對象,可以適度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轉介服務是臨時救助的補充方式。主要針對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后仍有困難的對象。一般分兩個層面:一是救助制度之間的轉介,對符合低保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并協助其申請;二是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轉介,對所有救助制度都發揮了作用,仍不能有效解決困難的個案,及時轉介給有救助意愿的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
關鍵詞:救助標準
最多可領6個月臨時救助金
臨時救助標準由市和縣(市)政府確定、公開發布并適時調整。對于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的臨時救助標準,采取不同方式予以確定。
一般情況,每個人的臨時救助標準=當地當期城市低保標準×相應月數。“相應月數”最少為1個月,最多為6個月。“之所以這樣確定,主要考慮臨時救助屬于基本生活救助,其救助水平要與最低生活保障相銜接。”王桂敏說。
記者查詢了解到,按照長春市最新公布的城區城鄉低保標準每月435元計算,獲得臨時救助個人可獲得435-2610元不等的救助金。
另外,對特殊事件、特殊對象的救助,可以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由縣級政府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召集人召集相關救助職能部門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議,共同會商確定綜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焦點問題:
申請臨時救助需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答: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臨時救助申請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授權核查書》;遭遇困難情況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等身份情況證明;收入、財產情況證明;贍(扶、撫)養義務關聯人收入、財產情況證明;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具體由各地在出臺配套政策時予以明確。
救助對象的困難都能“兜底”救助么?
答:臨時救助是有一定范圍的,是對那些現有社會救助制度無法覆蓋或覆蓋后基本生活仍有暫時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其“兜底”作用主要體現在救助基本生活上。
需要特別強調四點:第一,臨時救助屬于生活救助,保障的是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第二,臨時救助屬于一次性救助,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第三,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要按照原有政策規定執行。第四,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市、縣級政府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如何確保臨時救助實施的公平公正?
答:對臨時救助申請要組織民主評議,并張榜公示5日;要充分利用各種有效形式,加大臨時救助政策宣傳普及力度。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同時,全面實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確需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健全發放制度,明確發放責任,規范發放手續;對發放的衣物、食品和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采購,并要建立實物發放統計臺賬,安排專人負責登記、保管和發放。(記者 李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