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足底按摩,結果遭遇人身傷害;想買“三人位”沙發,結果送來“兩人位”……去年哪些事件讓消費者煩心?10日,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發布了2014年侵權案例。
【案例1】商品沒中文說明不知該咋用
長春市消協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在賽得廣場的韓國精品生活館花3066元購買了黃麥馨咖啡、肯迪醒解酒、染發劑等一些進口商品送給朋友。
當時店主一再聲稱,這些商品絕對是原裝進口的。但有朋友質疑,進口商品是假貨,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標識不知如何使用。
該消費者認為商家有欺詐行為,要求賠禮道歉、退貨,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有關規定“退一賠十”進行賠償。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沒有中文說明的進口商品不得銷售,應給與退款,并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但是沒有證據證明這些產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無法得到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案例2】足底按摩引來人身侮辱傷害
長春消費者某女士委托人投訴:2014年5月1日在南關區某足療店辦理了800元人民幣預存卡,8月25日在消費過程中受到足療按摩師對其人身侮辱傷害,使消費者身心受損,當時報案。受害人要求對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點評】《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依據上述規定,經營者應當承擔精神損失。經調解,商家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退卡費500元。
【案例3】購兒童家具錢交了貨未給送
2014年6月初,計先生在月星家居廣場“星動時光”展位看中了一套兒童家具,并交了訂金500元。3天后按展位服務人員要求交了全款,共計6400元。
當時,因服務員說二樓沒有收款臺,可由其代去別的樓層款臺交款,于是計先生就將尾款5900元讓其代交,并約定2014年8月7日送貨。但送貨日期到期,店主始終聯系不上,而且展位撤展,人員無法找到。商場不認同在月星家居商品交易事實,拒絕承擔責任。
【點評】按照《消法》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因此,月星家居廣場應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4】買三人位沙發變成兩人位
2014年4月5日,張女士花4.8萬元在家居購物廣場購買了一套路易世家沙發,沙發送到家安裝后發現該沙發是只能坐兩人位,而訂購的票據上明確標明為三人位。
張女士要求商家更換遭拒絕。在消協支持下告上法庭,獲賠4.8萬元,由商家承擔訴訟費用。
【點評】《消法》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所以,家居廣場應該規定給予換貨或者退貨,并承擔相關費用。
【案例5】保價貨物部分損壞不全額賠
消費者姚先生于2014年9月通過德邦物流郵寄價值17800元的物品,辦理保價10000元。
到貨后發現物品有損,姚先生要求按照保價額度賠償10000元,但德邦物流只同意賠償4000元。
經消協調解,德邦物流同意賠償消費者5000元,并且將受損物品返還給消費者。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保價的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實際損失予以賠償”的規定,消費者的保價郵寄的物品并沒有丟失或者全部損毀,而是部分物品有損,所以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實際損失要求賠償。
【案例6】“消炎藥水”成“毒水”
鹿鄉鎮蔡家王女士脖子上長了一個粉瘤,2014年2月,經東升保健品咨詢服務公司服務人員介紹,共花費200元購買消炎藥水“筋絡速通”,但涂抹后粉瘤發炎,經醫院治療發現,王女士所購藥水并不是治療粉瘤的,王女士要求商家賠償診治醫藥費,商家只給付第一次診治所花費600元醫藥費,不管后續治療等費用。經消協協調,給王女士返還藥款200元,后續治療費用300元,共計賠償1100元。
【點評】《消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此外,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案例7】前后沒幾天車位價格差1萬
消費者趙先生投訴稱,2013年9月在凈月某樓盤購買了一套住宅,2014年2月,兄妹二人去該樓盤售樓處想購買兩個車位。當時接待的業務員為他們挑選最好的車位最高單價為19萬元,扣除掉推廣活動費,實際最高單價為18萬元。兩人想考察車位,但該業務員說春節期間地庫還在封閉。
2月20日,購買者之一去認購車位,另一接待員推薦中檔車位價格漲到20萬元實際價格漲到19萬。
【點評】《消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價格法》第三條規定,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8】新買的手機通訊錄有電話號
消費者邵女士投訴稱,2014年8月10日購買了一部三星S5手機,回到家中后,發現手機通訊錄中存有一個電話號,并且留有微信的登錄號碼,消費者認為商家有欺詐行為投訴到消協,經調解,經營者同意為消費者更換一臺新手機,再賠償消費者2倍所購手機價款1萬余元。
【點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者無法證明手機是新品,涉嫌以舊充新。經營者屬于欺詐行為。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記者 趙宇 莊嚴 崔淼
■相關新聞
自帶搓泥寶去浴池
咋還收搓泥寶的錢?
3月7日,長春75歲的黃老漢到歐風花園小區南門附近的“眾隆洗浴汗蒸”洗澡,可在洗澡時的遭遇卻讓黃老漢心里不太痛快。
老漢:自己拿搓泥寶不應收搓泥寶錢
3月10日,記者見到黃老漢,黃老漢說,當天他到家附近的這家浴池洗澡,門票是10元,搓澡是10元,用搓泥寶搓是10元,搓泥寶是一種搓澡用品,搓澡時涂抹在身上可以搓得更干凈。
這家浴池黃老漢以前也來過,這次黃老漢自己帶了搓泥寶來到浴池。黃老漢說,在搓澡之前,搓澡師傅告訴他,即便是用他自己帶的搓泥寶,也要承擔那10元錢費用。在搓澡時,黃老漢說,搓澡只搓了一遍。在結賬時,收取了他30元的費用:門票10元,搓澡10元,用搓泥寶的10元。這讓黃老漢很不理解:只給我搓了一遍,那么就應該只算搓澡的10元錢,我還自己拿了搓泥寶,用搓泥寶的10元錢不應該算啊。
浴池:收的是用搓泥寶服務的費用
3月10日,在這家浴池內,記者見到了浴池老板李先生。李先生說,在浴池內洗澡,即便不用澡堂的搓泥寶,用自帶的搓泥寶,也是要收取這10元錢的費用。“像有一些奶搓,我們是提供牛奶的,即便是顧客自己帶了牛奶,我們只是給搓了,那也是要收取奶搓的費用的,用搓泥寶的和這個一樣,雖然沒用我們的搓泥寶和牛奶,但是我們也服務了,所以收取這個費用。”李先生說,不僅他家浴池是這樣,有很多浴池也都是這樣的。
黃老漢表示,在搓澡之前,他并不清楚這10元錢是使用搓泥寶服務的費用還是搓泥寶的費用。
消協:經營者應主動告知消費明細
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鐘萍說,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店家應該如實告訴消費者,要明碼標價,黃老漢去澡堂洗澡這件事,店家在事先并沒有提前告知黃老漢收取的這10元費用是服務的費用,還是搓泥寶的費用,商家需要在顧客消費前提前明確告知。
鐘萍說,經營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費用明細,消費者也應該知情消費。如果雙方事先都沒有告知對方費用明細,事后產生糾紛時,經營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