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吉林網訊昨日,記者從省衛計委了解到,省衛計委近日下發《吉林省管理規范補充規定》的通知,孩子出生三年以上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時除提交相關資料外,還須提交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近日,吉林省衛生計生委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做了補充規范,各級助產機構要求住院分娩產婦入院時提供《孕產婦保健手冊》,并據此填寫《出生信息登記卡》中的《孕產婦保健手冊》建冊地址。要求各級助產機構負責告知孕產婦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需提供《孕產婦保健手冊》,并留存手冊中孕婦基本信息頁(封二頁)復印件,負責《出生信息登記卡》網絡錄入人員要再次核對孕產婦建冊地信息,保證網絡錄入信息準確。
最后,規定新生兒出生三年后,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者和《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和副頁均丟失,要求正、副頁同時補發者,除了需提供簽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規定的相關證件和資料外,還需提供我省指定的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當事人與其父母的親子鑒定證明,不能提供當事人原出生地助產機構病歷和分娩記錄者,還需要提供親子關系聲明。(記者劉曉宇/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