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老賴”不能“賴”不敢“賴”
本報記者 周 源
地產商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建筑商拖欠農民工的工資;輸了官司的人硬著頭皮不給錢,打贏官司的拿著判決書欲哭無淚;租賃高檔寫字間欠下租金的公司一夜間人去樓空,物業方怒火中燒卻無計可施…… 一直以來,有關經濟領域債務糾紛的報道從來就沒有斷過,賴賬不還、執行難,已經成為腐蝕社會誠信、扭曲市場經濟規則的一劑毒藥。截至2014年12月10日,我市兩級法院共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652人次。由來已久且飽受詬病的“老賴”也是人大代表們關注的熱點之一,大家紛紛建言,要通過有效途徑讓“老賴”們不能“賴”、不敢“賴”。
“‘老賴’現象,實質是社會信用缺失癥的突出表征。這些現象折射的正是社會信用和信用懲戒機制的缺失。”市人大代表田大原說,把失信“老賴”納入黑名單,限制其出行以及貸款、高消費等,是其中的必要手段。但治理失信“老賴”,不能光靠一些限制性措施,而是需要多方出擊,形成社會合力。“遏制規避不良現象,不能讓法院一家孤軍奮戰,而要全社會總動員,只有發動全社會共同參與,才能形成治理‘老賴’規避執行的合力,讓‘老賴’無處遁形,更寸步難行。” 田大原認為,法院和公安、銀行、工商、稅務、證券、土地管理、房產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應密切合作,同時廣泛發動群眾舉報和提供線索,形成打擊規避執行的合力。
“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完善執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制度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律師的重要任務。”田大原代表認為,民事主體在簽訂合同或者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時,要對對方的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予以核實和記錄,在可能的情況下,對對方的財產狀況進行初步掌握和核實,最好讓對方以自己或他人的財產為我們提供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同時,判決生效后,法院可對被執行人遲延履行裁判文書的行為處以遲延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