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長春市人民政府獲悉,該市決定對本行政區內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產生的油氣污染物(VOCS)進行收集、密閉、貯存和集中處理的措施,現有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業主單位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務。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防治汽油在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揮發產生的油氣污染物(VOCS)對大氣環境、人體健康帶來的危害,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護市民身體健康,長春市日前發布的《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油氣排放污染治理的通告》。通告明確要求,油品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油氣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等有關標準規定。
據介紹,今后長春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儲油庫、加油站及新增的油罐車,應當安裝油氣回收治理裝置或者設施,油氣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安裝的油氣排放污染治理裝置或者設施,須通過相應資質認證機構的認證。油氣排放污染治理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此外,長春市要求各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業主單位應當一次完成回收治理改造,并預留油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接口。汽油年銷售量大于8000噸的加油站,應當安裝油氣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和油氣二次回收處理設施,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系統聯網。(記者 張建)
實習編輯: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