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高費率吞噬高利潤 光大理財品費率最高達1.55%
盡管銀行不斷為投資者拋出高利潤理財的繡球,在銀行描繪的高收益美妙藍圖面前,廣大投資者還是應該保持清醒。很多款貌似高收益理財產品的實際收益率與普通理財產品相差無幾,甚至只是做了個數字游戲而已。要知道,年化收益扣除各項費率后,才能是投資者能拿到的真正實際收益。
日前,關于理財產品高額收費的現象再次成為廣大投資者關注的焦點。中新網金融頻道梳理數據發現,各銀行理財產品費率有很大差別,有的銀行理財產品最高收費甚至可以達到1.55%。
以光大銀行一款目前在售的人民幣理財為例。光大銀行2013年陽光理財“T計劃”一款產品,預期收益5%,起始委托資金100萬元。依據該理財產品的說明書規定,光大銀行將對投資者收取最高不高于1.50%的投資管理費(年化費率,下同)及不高于0.05%托管費。即,光大銀行最高可向投資者收取共計1.55個百分點的費率。
假定該產品到期實現了其預期的較高收益率5%,扣除1.55%的投資管理費和托管費,投資者真正能拿到的收益也不過是相當于普通理財產品的收益而已。
而浦發銀行的一款2013年“匯理財”系列理財產品,產品收取管理費率為0.3%。較光大銀行理財產品收取費率相差5倍之多。而據媒體報道,有銀行理財產品費率收取相差更高達13被之多。
“超額收益歸銀行” 銀行理財霸王條款何時休?
中新網金融頻道在梳理數據時還發現,銀行除了收取所謂銷售手續費、托管費等各項費率以外,多數銀行還在其產品說明書中加入了這么一條“超出約定預期收益的部分為某某銀行超額業績報酬”、或“超出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為銀行的投資管理費”。總之,“報酬”也好,“投資管理費”也好,不管以何種名目,銀行堂而皇之地將所謂“超額收益”納入了自己的腰包。
理財產品實際收益若超出預期被銀行“獨吞”,低于預期收益甚至虧損的風險卻由客戶獨自承擔。投資者對暗藏在理財產品說明書中的霸王條款提出質疑:理財收益為何多不退少不補?其實這一現象早已深為投資者詬病。
對此,有銀行理財師表示,超出部分的收益歸誰,應由合同說了算。若合同中有類似“超出預期收益部分作為銀行資產管理費”的說明,投資者最多只能獲得預期收益。而律師對此則有不同看法。有認為,銀行“獨吞”理財產品實際收益超出預期收益部分,卻讓客戶獨自承擔投資風險,實際上是一種拿投資者的錢從事自身低風險投資的行為,有霸王條款之嫌。投資者若簽訂合同,表示認可相關條款,無法追究銀行法律責任。
而對普通投資者來說,其實大家也并無渠道查實產品實際收益,只能寄希望于銀行“誠實守信”。面對銀行“超額收益歸銀行”的硬性條款,投資者也并沒有更大的話語權去改變什么。銀行理財霸王條款何時休?銀行理財收益何時才能更透明?投資者也只能一邊嘆息,一邊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