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
“趙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級法院深刻汲取教訓,對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99起案件依法審理,依法宣告115名被告人無罪。當天開庭的李懷亮故意殺人案,是該省法院根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刑事司法理念審理的又一起案件。
2001年8月2日夜,平頂山市葉縣鄧李鄉灣李村13歲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懷亮被列為嫌疑對象。8月5日,李懷亮被抓獲,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該案既沒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沒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多年來,圍繞如何認定這些證據,該案被多次公訴、多次發回重審。
在當天的庭審中,法院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提交的現場勘查筆錄、尸檢鑒定、物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僅能證實郭小花的被害情況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證實郭小花被害系李懷亮所為;另外,公訴機關提供的有關物證,系被害人所有,但與認定被告人李懷亮犯罪沒有關聯性;李懷亮被抓后雖作過有罪供述,但其隨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與其他證據也存在相互矛盾,不能構成完整的證據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的規定和“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司法理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無罪判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庭釋放。(記者 張雷龍)
實習編輯: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