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行動
打拐一年 解救被拐婦女、兒童萬余人
嚴打
打掉1847個犯罪團伙
刑拘11553人
抓獲在逃人員2119人
解救
解救被拐賣兒童4218人
解救被拐賣婦女8071人
據了解,長期以來,各級司法機關都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作為懲治的重點。從去年4月9日開始,新一輪的打拐風暴在全國展開,而這已是我國自1991年以來,第五次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專項行動。
經過約一年的打擊,從2009年至2010年3月22日,全國共偵破拐賣婦女案件4944起,拐賣兒童案件3223起,收買被拐賣兒童、婦女案件813起。共打掉1847個犯罪團伙,刑拘11553人,抓獲此類在逃人員2119人。解救被拐賣兒童4218人、婦女8071人。
隨后,為了進一步加大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又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政策深讀
非法獲利 成送養與拐賣“分界線”
究竟什么樣的行為可以定性為拐賣罪?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又該如何區分?
在新密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松坡看來,以下四種情況,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根據《意見》規定,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以及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是出賣親生子女,以拐賣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意見》要求,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關鍵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而對于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行為,《意見》明確規定: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阻礙返家 買主也要被追責、定罪
不光拐賣婦女、兒童要獲罪,收買婦女、兒童的買主同樣也要被追責。
據陳松坡介紹,對于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同時具有下屬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
這七種情形包括: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因大多數買主有違背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行為,僅從這一點來說,只要追究刑事責任,買主大多不能幸免。
拐騙成年男性 亟待完善法律來界定
拐賣婦女兒童要獲罪,那么,拐騙成年男性又該如何追責?
對此,新密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松坡表示:按現行法律規定,拐騙男性尚無罪名,如果存在剝削勞動,一般是按強迫職工勞動定罪。
“《意見》雖然對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立案、定罪量刑等進行了明確,加大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但這也只是對現行法律的進一步解釋。”陳松坡坦言,對新出現的拐賣成年男性、以勞動剝削為目的拐騙等,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辦案中發現,有的成年男性被拐騙后,被強迫為同性戀者提供性服務;還有的被假借招工名義拐騙后,再施以暴力控制,被強迫勞動等。即便是按強迫職工勞動罪定性,但由于沒有勞動合同,責任人最高也只能被判3年,顯然不當。”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張建成說,要想有效遏制損害公共利益的拐賣犯罪,有賴于政府與非政府、政府與公民的良好合作,構建一張自上而下、全民參與的防拐網絡,讓企圖從事拐賣犯罪的人無所遁形。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