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海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在海口市舉行,海南省氣象局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了此次會議。
據了解,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在海南省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獲高票通過。《條例》的通過,標志著海南省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跨入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邁入了大建設、大發展的歷史階段。《條例》通過對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環節政府各部門職責的規范,圍繞著強化政府管理、集約社會資源、滿足群眾需求的目標,加大對臺風等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規范力度,突出預警信息傳播、農村災害防御、三沙市氣象監測預警服務等內容,具有鮮明的海南地方氣象災害防御特色。
《條例》一共五十四條,分為總則、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氣象災害防御的工作原則、組織領導體系和城鄉防御設施均衡發展的內容。細化了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內容。通過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管理,強化了氣象災害防御準備工作。具體明確了防御臺風、干旱、暴雨、大霧和雷電等災害的預防措施,完善了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機制,提高了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的可操作性。
《條例》還規定了氣象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監測信息資源的共享責任。對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特別對三沙市所轄島礁和海域的監測站點建設和提高預警預報能力做了規定。同時,也對臺風預警信號發布的標準進行了公布,幫助社會理解預警信號的內容。
海南省氣象局王玉祥副局長在發布會上談到,海南是受氣象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省份之一,而氣象災害具有種類多、范圍廣、頻次高和危害重等特點。每年因氣象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約占當年GDP的4%左右,氣象災害已經成為制約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的立法工作,是有效防災抗災減災、推進國際旅游島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南海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舉措,更是順應民心,滿足人民迫切期盼的大好事。 ”
據悉,《海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從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法規解讀
《條例》具有以下幾個亮點:
一.擴大預報預警信息傳播范圍,促氣象災害損失最小化
氣象災害的預報和預警信息傳播越廣、越迅速,人民群眾就越能避免損失,《條例》極為關注氣象預警信息和應急處置信息的傳播,并做出了多條的規定:
可能發生臺風等重大氣象災害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增加預警信息播發的次數,每天不得少于4次。
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每天播發或者刊登氣象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臺風紅色預警信號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實時向氣象災害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免費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學校、醫院、體育場(館)、旅游景區景點、機場、高速公路、車站、港口、碼頭等公共場所及鄉村顯著位置,組織設立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
車站、機場、商場、學校、醫院、旅游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等設施,向公眾連續播發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
受氣象災害影響,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出停課、停航、停運、大橋和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區景點關閉等決定時,應當向受影響人群發布公告,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在可能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臺風、暴雨等氣象災害和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緊急情況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合理確定人員轉移的具體范圍和時間,并向社會發布緊急轉移通告。
二.明確應急處置措施,促社會共同參與、從容應對
臺風是海南最嚴重的氣象災害,需要政府統一指揮、相關部門聯合行動、社會力量廣泛動員來共同防御。《條例》明確規定了臺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后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應當采取的措施,使全社會對臺風災害應急處置的情況心中有數,有效減少因災害信息傳播不及時、傳播范圍不夠大造成的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的不便甚至造成損失,降低社會防御成本。《條例》規定:
臺風藍色預警信號發布后,停止露天集體活動和高空作業等戶外危險作業;臺風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后,學校停課、停止室內大型集會、旅游景點停止營業;臺風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后,電影院、網吧、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停止營業,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情況減少或者停止公共交通服務,企事業單位根據情況停工、停業。
三.強化部門聯動,促政府領導的防御機制更加完善
不同的部門由于各自專業的要求,分別建設針對性不同的監測設施,在氣象災害防御的過程中,統籌社會資源,共享不同領域的資料,可以更好地保障災害防御指揮的統一性、科學性和專業性。因此,《條例》對部門聯動和合作共享也做出了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資源共享的原則,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氣象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的監測工作,并及時、準確地向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氣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險、地質險情、環境污染、植物病蟲害、動物疫情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系統,為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海洋漁業、交通安全、工農業生產、地質災害防治、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救援等提供氣象保障服務。
四.強調規劃論證,促以科學評估作出正確決策
未雨綢繆,提前加強氣象災害的預防,相比事后的整改和恢復重建成本減少很多,損失降低很多。為此,《條例》對規劃和論證做出了規定: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農業、林業、能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水利、交通運輸、旅游等專項規劃,應當考慮氣象災害防御的要求。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鄉規劃、國家和本省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有關部門對前款規定的項目依法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審核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審查內容。
五.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防御,促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農村是氣象災害防御的重要環節,也是薄弱的環節,考慮到農村建設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力量不足的問題,《條例》就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防御設施建設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氣象災害防御資源,促進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均衡發展,對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緊急避難場所、公共防雷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投入給予扶持。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農村雷電易發的種養殖區域和其他雷擊災害重點防御區域的公共防雷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遠農村、山區、海域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信息。
六.加強三沙監測站點建設 促海上氣象服務更到位
海南是海洋大省,海洋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非常重要。目前,南海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工作還相對薄弱,與三沙市人民群眾以及南海作業漁船的需求還存在距離,《條例》就加強此項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三沙市所轄島礁及其海域的氣象監測站點建設,提高預警能力,并及時發布氣象預報;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協同漁業主管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向本省管轄海域的作業漁船傳播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見習記者吳湟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