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記者從自治區民政廳獲悉,近日,自治區民政廳制定了《廣西社會救助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辦法(試行)》《廣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定期報告核查辦法(試行)》《廣西最低生活保障公開公示制度(試行)》,對社會救助、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低保公示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不按時報告財產將視為騙保
《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定期報告核查辦法(試行)》規定,今后,廣西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分為A、B、C三類,對于一些不符合救助標準的人員,盡快將其退出保障。
按照要求,今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對A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年核查一次,對B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對C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月核查一次,對C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季度核查一次。每組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據悉,對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減少、收入增加、財產增加不按時報告的,視為騙取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所在村(居)委會要公示7天
之所以發生騙取低保、家庭脫貧后沒有及時退出低保等現象,一部分原因是沒有及時公開公示以便接受群眾的監督。
《廣西最低生活保障公開公示制度(試行)》規定,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以及政府網站、民政網站公開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申請條件、申請材料、保障標準、審核審批程序和投訴舉報電話、郵箱地址等內容。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于提出擬批意見之日起5日內,對擬批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過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和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
根據規定,對已納入低保的救助對象,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每月或每季度在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每月或每季度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在政府網站、民政部門網站長期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按規定進行保存。
60日內必須辦結信訪與投訴
《廣西社會救助信訪和投訴舉報核查辦法(試行)》所指的社會救助信訪和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電話、書信、網絡、面談等方式,向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反映在實施低保、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受災人員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社會救助過程中,存在政策執行不到位、管理服務不到位、違規實施救助、侵害救助對象基本生活權益,以及救助對象弄虛作假、違規騙取社會救助的行為。
自治區民政廳的辦法也規定了社會救助信訪和投訴舉報中,有信訪和投訴舉報無具體對象或無實質內容等6個情形,民政部門可以不予以受理。
根據規定,社會救助信訪和投訴舉報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延期辦結,但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應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記者吳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