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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十萬買過期海參燕窩 職業(yè)打假人索賠百萬元》后續(xù)
有關部門協調無果,當事雙方法庭上見
知假買假,是依法索賠還是惡意敲詐?
去年7月,職業(yè)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萬余元,在南寧一商場內購買了已經過期的多盒海參及燕窩。隨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為依據,要求商家退一賠十。如此算下來,商家或要賠償上百萬元。經有關部門協調無果,2月2日,當事雙方在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對簿公堂。
原告:
買到過期食品依法應獲賠償
這批海參燕窩,是胡先生等人在南寧市萬象城集品堂分兩次購買,支付款約10.69萬元。因退一賠十索賠不成,胡先生作為原告,將商家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及總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去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有權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
此外,《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退一賠十的訴求有理有據。”原告律師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fā)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也有類似退一賠十的判賠案例。
被告:
未造成實際損失原告屬惡意索賠
被告律師辯稱,原告所購買的海參產品是海參干品,該產品并未對原告造成損害,原告主張10倍賠償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該律師稱,不管是根據《食品安全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對商家懲罰性處理的前提,均是以是否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為前提的,即消費者主張賠償,必須以蒙受了實際損失為前提條件。而原告在被告處所購買的海參產品,因其并未食用,也沒有提供如果食用可能對原告造成任何人身、財產損害的證明。因此,原告所主張的10倍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原告的行為屬于惡意索賠,并不排除違法甚至構成刑事犯罪。”被告律師稱,相關材料證實,原告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善意消費者,不排除依托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而通過訴訟敲詐商家。同時,在此事發(fā)生后,店里員工集體擅自辭職,不排除內外勾結存在其他違法嫌疑,其行為不應當獲得司法支持。
被告律師還指出,在10.69萬元的支付款中,只有價值6.76萬元的海參產品是原告胡先生購買的,剩余的3.93萬元,實際付款人為孫某而非胡先生。因此,被告與原告之間所形成的合同關系,其標的額僅為6.76萬元,也只能在這個范圍內向被告主張權利。
進展:
被告不愿調解法院擇日宣判
原告律師稱,在此前,被告曾提過3倍賠償的方案,但原告未答應。在庭審程序告一段落后,法官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被告稱不愿意,并表示“連10.69萬元也不會退”。被告律師說,原告購買海參干品后,將商品帶離店里有48小時之久,不排除有掉包嫌疑。原告律師就此回應,在與店方交涉時,店長覃某已確認原告所購買的海參干品過期并簽字,還蓋有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的發(fā)票專用章。對于店長的行為,被告律師稱這是“店員未經請示的個人行為”,在事發(fā)后,該店長已辭職。
因被告不愿調解,法官稱本案將擇日宣判。(記者 陳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