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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韋連茂一審獲刑14年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南寧訊 (記者周如雨通訊員于浩田)2月2日,上林縣人民法院對上林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韋連茂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韋連茂有期徒刑共計16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并對暫扣于檢察機關的贓款115萬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其受賄所得的一套房產予以沒收,經評估拍賣后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韋連茂在任上林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伙同李某(另案處理)、原上林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黃某(已判決)徇私舞弊,在上林縣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過程中,違反規定由開發商覃某(已判決)代行政府職責,對該宗地進行征地拆遷、土地平整及土地評估。另外,在明知該宗地非凈地且土地利用條件的容積率為≤2.0的情況下,韋連茂等人違反規定,在出讓方案中將覃某提供的土地估價結果虛報為該宗地的土地估價,導致該地塊被低價出讓給龍盛公司,造成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審理中還查明,韋連茂同他人在龍盛公司尚欠繳2988萬元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違規為龍盛公司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遭受2988萬元的重大損失。另查明,韋連茂在任上林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先后多次收取他人現金、房產等財物共計127萬余元,并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法院認為,韋連茂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徇私舞弊,伙同他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導致國有土地使用權被非法低價出讓,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伙同他人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