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廣西網1月21日電(陸曉明)1月21日,武鳴縣法院審結一起因強奸引起的精神損害索賠案,被害人李某要求被告潘某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獲法院一審支持。這是本院審結的首例強奸案件被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件。
該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13時許,被告將原告引誘至家中房間后,對其實施強奸,事后被告給原告人民幣一元。案發后,被告人潘某被該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6年。
李某法定代理人認為潘某的不法行為給李某的心靈及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故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潘某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
武鳴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權,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身體權和人格權。尤其原告系未滿7周歲的幼女,給原告幼小的心靈造成了巨大創傷,此事件對其心理和精神均會造成長期不良影響,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潘某向李某賠償3萬元精神撫慰金的一審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