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3月25日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審的該條例草案并未提到第一賠付責任的問題,只規定了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并履行列舉的13項義務。
廣東省電梯安全條例自“胎動”起就廣受關注,尤其是誰對事故受害者承擔第一賠付責任的話題討論至今熱度不減。然而,3月25日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審的該條例草案并未提到第一賠付責任的問題,只規定了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并履行列舉的13項義務。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許家瑞認為,首負責任的改革方向或辦法是好的,但要有推廣的策略和過程,必須要于法有據、求得最大公約數。
首負責任人不涉事故賠償
此前,條例草案專家建議稿提出電梯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賠付責任”,即當發生電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損失時,使用管理權者對受害方承擔第一賠付責任。
不過,此次提交初審的條例草案規定電梯使用管理人為首負責任人,主要限定的范圍是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而不在于事故賠償。同時,條例里面采取列舉的方式對首負責任人的義務做了細化,如,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24小時在崗等。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劉牧在作條例草案說明時指出,作出以上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使用管理人處于電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的前端,由其首先承擔使用安全管理義務于法有據,也有利于維護電梯乘用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草案還分別對廠家、安裝單位、維保單位以及乘客的安全義務作了規定。
地方無權規定“賠付責任”
為什么條例草案沒有規定出了事后直接讓電梯使用管理人首先賠償?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規處處長何德堯表示,使用管理者對事故受害承擔第一賠付責任除了各方爭議比較大之外,更重要的是涉及民事賠償責任的界定,關乎到立法權限的問題,而地方立法并沒有這樣的權限。雖沒有規定使用管理者負第一賠付責任,但怎么做好受傷人員救治、安置工作,地方性法規仍應進一步細化,使其更有操作性。
對于“第一賠付責任”條款沒寫進草案稿,省質監局法規處有關負責人直言“遺憾”。他說,沒有先行賠付,電梯使用管理人承擔的責任有限,發生事故僅須及時通知及救治,難以強化對維保公司日常維護工作的監督,有效推行電梯責任保險制度。
責任認定和追究需再厘清
許家瑞指出,不同于一般比較明確的責任主體,電梯的責任主體認定有多種情況,比如很多單位的房改房都沒有物管,新安裝的電梯權屬有的也不是業主的,責任主體如何認定也是個問題。
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明確了電梯使用管理人、維護保養單位、保險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的應急救援責任,設置了事故責任分析認定和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治、安置工作。”
條例草案還提出,鼓勵、引導投保電梯公眾責任保險。參與評估的不少專家都認為應大力推行電梯責任保險制度,為電梯領域引入社會救助機制,將電梯保額化作救濟受害人的及時雨。
鏈接
農村生活垃圾將首次納入法規調整范圍
不交生活垃圾處理費
個人或最高罰1000元
25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首次將我省農村每天產生的3萬噸垃圾納入法規調整范圍。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誠寬表示,此次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還確立了生活垃圾處理的收費制度。
條例草案明確,對于城市邊緣、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有條件的就近處理,沒有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禁止就地焚燒垃圾。
條例草案明確“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的收費原則。
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七十一條擬規定,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以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3倍以上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上最高1000元罰款。
至于農村地區的保潔費,條例草案并未強制向村民收取,而是擬規定以市、縣(區)政府補貼為主,其他渠道為輔方式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