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記者23日從省政府官網獲悉,《廣東省行政復議案件庭審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5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行政復議機構開庭審理案件,應當堅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開庭審理案件應當以公開方式進行,允許旁聽。旁聽人數根據行政復議庭場地設施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實。
行政復議原則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申請或復議機構認為必要,可以采取聽證方式審理。換而言之,開庭審理不是必經程序。
《辦法》規定,行政復議機構開庭審理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并由其中1名擔任庭審主持人。行政復議庭可以另設書記員1名。參加庭審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是國家公務員且從事行政管理工作2年以上。
根據《辦法》,行政復議庭審的程序如下:庭審主持人核實當事人身份;庭審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庭審紀律;庭審主持人介紹參加庭審的行政復議人員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庭審主持人宣布庭審開始;申請人明確行政復議請求,陳述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答復;第三人陳述意見;當事人出示證據、進行質證,庭審主持人對需要查明的事實向庭審參加人詢問和核實;當事人進行辯論;當事人作最后陳述;庭審主持人宣布庭審結束,庭審參加人在庭審筆錄上簽字。
《辦法》還指出,案件具有可能需要追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相關責任情形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視情況邀請監察機關派員參加庭審。依法可以調解的案件,庭審主持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情況,可以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