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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監察廳、環保廳日前聯合表示,今年廣東首次推行環保考核,受督辦的城市市長整治污染不力,監察部門將對其約談并通報批評,考核時將一票否決。
日前,記者從廣東省監察廳和廣東省環保廳在廣州聯合召開的2013年全省重點環境問題掛牌督辦工作新聞通報會上獲悉:今年2月出臺的《廣東省重點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實施,今年將對大寶山礦區污染、中石化茂名分公司環境隱患、汕頭貴嶼等10個惡劣的環境問題進行省級掛牌督辦,涉及茂名、廣州、汕頭等9個市。
謝正軍繪
地方政府環境污染整治不力,責任考核將直接降級
在此次廣東省監察廳和省環保廳公布的聯合掛牌督辦的10個重點區域環境問題及28個環境問題、污染企業中,記者發現,除大寶山礦區環境污染問題責任單位是企業以外,其余環境污染問題的責任單位均是各級政府。
“地方政府是掛牌督辦問題整改落實的責任單位,因整治不力未能完成任務的,其環保責任考核將直接降級”。廣東省環保廳環境監察局副局長陳文韜告訴記者,對于環境污染問題,要通過當地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頓、關閉,如果地方政府不配合環保部門執法,環保部門根本無法對污染企業采取強制措施。即使采取了措施,也會因執法周期過長,導致環境違法行為無法立即消除,危害長期存在。
根據《暫行辦法》,對因整治工作不力,被掛牌督辦的重點區域環境問題未在規定完成時限內解決的,將對責任單位采取約談、警示、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對責任單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嚴重的可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