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5日)上午,市一中院通報了勞動用工領域的六種隱蔽違法行為,并據此發布司法建議和維權提示。其中用人單位用多種形式發放工資,隱瞞員工實際工資數額的現象最為典型。
法院通報的案例介紹,華某起訴科技公司未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訴訟中,華某稱自己的月工資為1萬元,但科技公司以工資發放明細表為據,稱他的月工資只有4000元。
法院查明,華某除領取每月4000元工資外,還同時領取另兩人名下共6000元工資,而另兩人并非科技公司員工,因而法院認定華某的月工資為1萬元,并以此為依據確定了科技公司的賠償額。
據介紹,目前普遍存在用人單位將員工工資結構設置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在計算加班費及繳存社會保險時只按照基本工資計算繳納。有些單位以避稅為目的,將勞動者的工資發放人為分割為若干部分,有的通過銀行卡和現金兩種形式分別發放月工資;有的要求勞動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發票來報銷用以充抵工資;還有的單位將勞動者的工資發放至其親屬或其他多人銀行卡賬號下。因而當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很難證明自己工資的實際數額。
法官提示,經濟補償金計算、不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加班費計算、各類社會保險的繳存基數等都需要通過確定工資基數來最終確定。為此建議立法機關在條件允許時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工資發放只能通過銀行走賬,杜絕現金發放的形式,以堵住漏洞。
此外,法院還提出,目前用人單位還存在另外五種規避責任的貓膩:
一、單位通過建立兩家或多家關聯公司輪流與勞動者簽約,使勞動者的工齡被分割為若干段,無法獲得較長工齡應得到的利益。二、單位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使勞動者喪失休息休假、獲得加班費、參加社會保險、解約經濟補償等權利。三、單位不經清算就注銷,勞動者即便在法院獲得勝訴,待到執行時卻發現單位已經注銷。四、單位將競業限制范圍無限擴大化,只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而不約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金。五、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意書,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
來源:京華時報(記者 孫思婭)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