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不能與司機起沖突
老張(化名)是東城區一名“老協管”,以前就曾負責“貼條”工作,有經驗的他這次順理成章地又被選為“貼條”協管員。
老張告訴記者,這次上崗前,他們培訓了挺長時間,要求比以前更嚴了,“幾乎和對交警的要求一樣”。“首先接受的是拍照培訓。”老張說,每次要拍3張照片,而且要清晰,以便在電腦里能夠看清楚。
第二項培訓是填寫告知單。“單子不能寫錯,哪怕是車的顏色都不能錯,否則有一項信息錯了,這張告知單就作廢了。”老張說。
“最重要的培訓是怎樣和司機打交道。”老張告訴記者,以前確實出現過協管員和司機沖突的事情,交管部門此次著重對協管員進行這項培訓。如果貼單時司機來了,原則是一定不能和司機起沖突。
■記者觀察
貼條權的輪回
可以,不可以,又部分可以。這是本市交通協管員“貼條”權力的一個輪回。
允許協管員貼條是為了彌補本市交警的警力不足,一開始確實幫了不小的忙。但后來出現了司機和協管員之間產生糾紛的現象,甚至出現個別協管員以權謀私、索要財物等行為。為此,市交管局于2005年7月發布實行首次規范協管員執法的《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規定,協管員對車輛在馬路上軋線等動態違法行為沒有執法權,但可對違法停放車輛張貼罰單。同時規定,如果協管員亂貼違法停車罰單,將作開除處理。
到了2008年6月10日,交管部門將協管員的“貼條”工作叫停了。這和公安部于當年5月發布的《關于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有關。《意見》要求協管員執勤必須有交警帶領,并嚴禁交警及其他管理部門對協管員下發罰款指標。
市交管局在研究后作出決定,從2008年6月10日叫停交通協管員“貼條”工作,在這之前采集的違法停車信息則在當天完成錄入工作。
交管部門隨后調整交通協管員崗位工作,重點加強對胡同、小區周邊等一般管理道路的巡視檢查,對造成交通堵塞、嚴重妨礙車輛行人通行或占用消防通道違法停放車輛且駕駛員在現場的要進行勸阻,對駕駛員不在現場的要及時上報,由交通隊派交警進行處理。
這一狀況持續了近3年。明天起,協管員將又擁有部分的“貼條”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