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予起訴,我們只好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
一名具體辦案人員向記者確認,上述3人在獲取取保候審時繳納了總額為2250萬元的保證金,具體為吳進良2000萬元、武承輝200萬元、唐曉斌50萬元。他介紹稱:“經濟犯罪嫌疑人取保一般都是使用財保的方式,繳納金額一般為涉案金額的1~3倍。”
但在該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為2.5億余元,為何繳納了2250萬元保證金就獲得取保候審了呢?對此,該辦案人員的回應是,“要得多了犯罪嫌疑人拿不出來,要得少了又怕起不到作用,至于最終金額為何是2250萬元,這是領導統籌安排的。”
舉報材料稱,對于吳進良等3人是否能被取保候審,長治市公安局內部曾有爭論,并稱“當時負責辦理相關手續的市局法制處處長王強不愿出具相關手續,李柏局長逼著王強出手續,否則就免職。王強處長無奈之下,不得不出具了相關手續”。
4月1日,已調任長治市國保大隊的王強向中國青年報記者確認,是他出具的取保候審手續,至于3人是否能被取保候審,他稱:“我只是按照正常的辦案程序進行辦理。”
舉報人稱,“3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就不知所蹤,找不到人了”。負責偵辦此案的人員對此予以否認,稱“電話能打通聯系上,就是在通知他們來長治配合調查時無正當理由的不到案”。
長治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稱,長治市公安局因3名犯罪嫌疑人“多次傳喚,拒不到案”,沒收了2250萬元保證金中的950萬元,具體為,吳進良800萬元,武承輝100萬元,唐曉斌50萬元,余額悉數退還,均有證可查。
我國刑訴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如違反相關條款規定,“已繳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舉報人據此稱,在犯罪嫌疑人多次傳喚、拒不到案的情況下,長治市公安局不但沒有立即拘捕,反而繼續任由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涉嫌瀆職犯罪。
對此,負責偵辦此案的民警回應稱,此案現在已經辦結。
據調查,長治市公安局在偵結后將案件移送到了長治市人民檢察院,市檢察院又指定長治市郊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此案,在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長治市公安局偵查認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成都通德實業有限公司控股的成都新天通公司共注入長鋼4.08億元股金,成為長鋼控股股東。
在此期間,吳進良、武承輝、唐曉斌3人利用新天通控股股東地位,以退預付款、支付貸款保證金、資金余額調劑、增加資金流量、支付公司股金等名義,多次從長鋼集團抽逃資金共計2.5568億元,并虛假出資,將其中1.459億元作為新天通購買長鋼集團的部分股權金注入長鋼集團。
但令人奇怪的是,2009年8月,長治市郊區人民檢察院卻對3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決定書給出的理由稱“本院仍認為長治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我們對此也感到很奇怪,我們辦案絕對沒有問題,是很扎實的,但人家檢察院就是不起訴,我們也沒辦法。”負責偵辦此案的長治市公安局某領導對“不起訴”也感到十分詫異。
4月2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到長治市郊區人民檢察院采訪,盡管是上班時間,檢察長辦公室等多個科室的門都是緊閉著的,記者多次敲門也無人應答。最終一名工作人員帶記者找到了值班院領導,這位院領導稱:“確實有這個案子,但按照規定我們不能接受采訪,你想要了解案情,需要經過省檢察院的同意,你需要去太原開個書面證明回來,這樣我們才能回答你的問題。”
“檢察院不予起訴,我們只好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并把保證金退還給人家。”負責偵辦此案的民警向記者提供了解除取保候審書,記者發現,2009年8月27日,3名犯罪嫌疑人同一天被解除取保,理由是“取保期限屆滿且長治郊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這位辦案人員同時向記者確認,長治市公安局退還的保證金數額為1300萬元,并且3名嫌疑人均到公安局進行了簽收,他同時解釋稱,“沒收的950萬元保證金都匯入指定銀行專戶,上交財政了,這都有憑證,舉報材料說我們公安通過辦案發財,這是不可能的”。但記者并沒有看到相關財政收支憑證。(記者 田國壘)